(一)保障对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可以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无劳动能力,包括: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包括: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二)保障标准。目前,我县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财政补助标准为730元/人·月,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财政补助标准为1253元/人·月。集中供养对象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月人均标准分别调整为715元、429元、58元,分散供养对象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月人均标准分别调整为501元、286元、43元。
(三)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办理程序。居民申请、镇村受理、家庭经济财产状况核对、乡镇审核审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县民政局备案抽查。
(五)终止救助供养。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2.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特困救助供养条件;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7.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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