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辉敏:
你向枞阳县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办理后于2023年9月14日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枞府行复〔2023〕71号),向你提供的复议文书送达地址进行邮寄送达,因原址查无此人、迁移地址不明,邮局未能妥投后退回本机关。由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司法局领取《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枞府行复〔2023〕71号),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枞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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