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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枞阳县枞阳镇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枞阳县临江产业园项目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9-14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167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枞阳县临江产业园项目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14 17:19 来源:枞阳县房产和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枞阳县临江产业园项目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阳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

《枞阳县临江产业园项目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91

 

(此件公开发布)


枞阳县临江产业园项目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含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保障枞阳县临江产业园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枞阳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的批复》(铜政秘〔202064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枞阳县临江产业园项目建设需要。

二、征收范围

枞阳县临江产业园项目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征收划定红线范围内的区域。

三、征收主体

枞阳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

枞阳镇人民政府。

五、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

六、征收补偿方式

1.货币化补偿(房票)安置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区位、用途、结构、成新等因素,按评估机构评定的价格进行补偿。以房票形式支付,房票可以兑换现金。

2.产权调换(实物)安置

在已建成安置房中安置的,实行一房一价。被征收户按协议签订的时间先后自由选择。

以被征收户征收的主体房屋面积为依据予以安置。安置面积与征收面积不一致时,差额面积折价予以补差。

七、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相关政策执行。遇政策调整的,经批准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八、房屋搬迁补助标准

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按被征收户房屋主体建筑面积、10/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非住宅(生产经营性的)房屋搬迁补助按主体房屋建筑面积、40/·月标准一次性补助6个月(含停产停业、临时安置、设备搬运等)。

九、临时安置过渡费补助标准

被征收房屋按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给予临时过渡补助,标准为8/·月。临时过渡期限从被征收户签订协议之日起计算为12个月。

十、征迁奖励

被征收户在测绘评估成果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搬迁完毕并通过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合格的,按主体房屋建筑面积100/予以一次性奖励(附属房屋不予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十一、协议签订与付款方式

1.枞阳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户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协商一致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次性支付被征收户房屋征收补偿款,同时被征收户应在征收协议约定期限内腾空房屋并交给枞阳镇人民政府。

2.枞阳镇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负责收集征收资料并归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县临江产业园项目指挥部办公室、县房产和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各一份。

十二、房屋拆除

考虑到安全因素,在房屋搬迁验收合格后,被征收户将房屋交给枞阳镇人民政府,再由枞阳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

十三、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规依法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被征收户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未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