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水许可〔2023〕14号
关于枞阳县毛巾有限责任公司年产能5400吨标准76㎝×152㎝的毛巾项目取水许可
延续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枞阳县毛巾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延续取水申请书等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延续取水许可,延续有效期自2023年8月13日至2028年8月12日。
一、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用途和取水量不变,取水水源为连城湖地表水,取水地点位于枞阳县连城湖大桥上约430m处(东经117°11′38.3″,北纬30°43'17.5″),取水用途为工业用水,年取水量为52.8万m3。
二、你公司应加强取用水管理,落实各项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措施,做好计量监测设施运维和定期检定工作,确保其稳定运行。及时填报用水统计调查报表,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三、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本年度取用水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并严格按照我局下达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时,应报我局批准。发生严重干旱等特殊情况,你公司应服从水行政部门作出的限制取水的决定。
四、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如需延续,你公司应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取水许可申请,由我局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若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等发生改变,应按照规定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五、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枞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枞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枞阳县水利局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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