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中小企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的中小企业,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我县办理了全市首个长三角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案件,加快融入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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