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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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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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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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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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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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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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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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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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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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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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休闲优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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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观公园、公共博物馆(院)、文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站)、科技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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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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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免费进入公园、公共博物馆(院)、文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站)、科技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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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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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旅局
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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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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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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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日间
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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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开展老年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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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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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枞阳县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运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对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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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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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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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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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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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健康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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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老年人就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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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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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实施进一步便利老年人就医举措的通知》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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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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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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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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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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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宜居
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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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城乡基础设施无障碍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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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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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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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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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县卫健委
县残联
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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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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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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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文体活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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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体育场馆向老年人群体提供便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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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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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文体活动指导服务,组织老年人开展各类文体活动;公共文化、体育场所为老年人开展活动提供免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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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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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旅局
县教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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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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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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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助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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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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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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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常用的网站和APP推出大字体、大图标、语音引导、内容朗读等适老功能。广泛开展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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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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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数据资源局
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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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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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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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享受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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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满1年且养老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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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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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每张床位补助标准为0.6万元,租赁场地改造经营每张床位补助标准为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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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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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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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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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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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享受床位运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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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满1年且养老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实际接收老年人数给予运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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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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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不低于300元、400元和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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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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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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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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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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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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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及退役军人,提供集中供养、医疗保障。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优先接收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设置光荣间并在入住优抚对象房间门上悬挂“光荣间”标识,室内注重营造军旅文化氛围,提供优惠服务;符合条件的老年对象,优先享受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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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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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等规定。《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36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皖退役军人发〔202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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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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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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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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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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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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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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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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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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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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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
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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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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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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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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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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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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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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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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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
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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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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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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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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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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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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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省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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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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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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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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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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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健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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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每年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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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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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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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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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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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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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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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城乡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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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公共交通费用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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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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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乘坐城乡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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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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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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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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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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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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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
高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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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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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30元高龄津贴;90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60元高龄津贴;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300元高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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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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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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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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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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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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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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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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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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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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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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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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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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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
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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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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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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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分散供养的特困老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人发放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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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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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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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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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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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适老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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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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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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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改造内容参考《安徽省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建议清单》,给予补贴的改造项目原则上不超过基本项目范围,具体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发展实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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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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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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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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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家养老特殊困难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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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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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年龄段分别给予就餐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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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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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60-69岁、70-79岁、80岁以上的低保、特困、重度残疾、计划生育特扶、重点优抚对象等社区居家养老特殊困难老年群体,每餐分别补助不少于1元、1.5元、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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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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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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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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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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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社会
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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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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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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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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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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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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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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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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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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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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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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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人均消费支出的60%,且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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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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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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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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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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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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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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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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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人均消费支出的60%,且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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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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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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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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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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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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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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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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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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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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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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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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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困难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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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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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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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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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电话、上门探访等形式,每周探访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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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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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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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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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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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享受
机构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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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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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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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省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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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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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县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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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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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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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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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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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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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残疾人不同残疾等级,研究制定并按程序报审分档补贴标准,适时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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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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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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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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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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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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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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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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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定为轻、中、重度失能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参照当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实行差异化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对同时符合多项补助条件的从高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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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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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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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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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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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养老
支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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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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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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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顾失能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每年不少于1次养老护理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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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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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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