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承办机构
县发改委行政许可股(窗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单位
四、申请条件
1、已列入相关规划、年度投资计划或县政府已作出有关决定的项目;
2、需要上报国家审批或安排投资的项目;
3、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
4、地方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以及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超过一定数额和比例的项目;
5、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需要由县发展改革委审查或审批的其它项目。
五、申报材料
1、要求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3、节能评估材料;
4、其它附件 (1)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2)国土资源部门用地预审意见;(3)城市规划部门规划选址意见;(4)环境保护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意见;(5)资金落实证明;(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7)其他按规定需提供的附件。
六、服务流程
详见流程图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时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
投融资股(0562-5733011)
行政许可股(0562-5733012)
十、监督电话
0562-573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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