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
4、《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
5、《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1、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2、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3、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4、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1、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2、取水许可申请书;
3、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4、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交有关备案材料;
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报批稿);
6、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7、取水工程验收材料。
备注:
(办理延续取水许可事项)
需要办理延续取水许可的应当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届满45日前提出申请。
申报者应提供的申报资料:
1、延续取水申请书及基本情况表;
2、取水许可申请表;
3、原取水许可证;
4、法人及其代表的身份证明;
(办理变更取水许可事项)
1、申请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申请的正式文件;
2、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4、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注:下列情形不属于取水许可证变更,应当按规定重新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a、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
b、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
c、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
d、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
1、申请:申请人填写取水许可申请书,向县政务中心水利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县政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受理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
3、审查:县水利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需要组织实地核查、听证等。
4、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县水利局发放取水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5、送达:申请人到县政务中心水利局窗口领取取水许可证或者函发申请人。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实地勘察、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承诺时限: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现场办结。
权利事项
环节名称
承办单位
办理时限
备注
受理申请
水利局窗口
1个工作日
依法需要听证、实地勘察、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材料审查
水利局
12个工作日
许可审批
5个工作日
打证发放
2个工作日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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