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20号);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第24号修改)。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1、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2、建设单位申请文件;
3、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批稿)。
1、申请:申请人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县政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受理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
3、审查:县水利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需要组织实地核查、听证等。
4、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县水利局出具审批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审批决定。
5、送达:申请人到县政务中心水利局窗口领取审批文件或者函发申请人。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实地勘察、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权利事项
环节名称
承办单位
办理时限
备注
受理申请
水利局窗口
1个工作日
依法需要听证、实地勘察、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材料审查
水利局
12个工作日
许可审批
5个工作日
批文发放
2个工作日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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