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4、《安徽省水工程管理与保护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
1、在河道、渠道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涉及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渠)、跨河(渠)、临河(渠)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渠)管道电缆的单位和个人;
2、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的非防洪建设项目既要符合流域或区域防洪布局要求,又要满足建设项目防洪安全需要;
3、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相关洪泛区、蓄滞洪区各类专项规划;
4、按有关规定,属于县水利部门审批的涉河建设项目。
1、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2、建设单位申请书;
3、建设项目依据性文件;
4、工程建设方案;
5、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
1、申请:申请人向县政务中心水利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县政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受理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
3、审查:县水利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需要组织实地核查、听证等。
4、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县水利局出具审批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5、送达:申请人到县政务中心水利局窗口领取审批文件或者函发申请人。
法定时限:5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实地勘察、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权利事项
环节名称
承办单位
办理时限
备注
受理申请
水利局窗口
1个工作日
依法需要听证、实地勘察、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材料审查
水利局
12个工作日
许可审批
5个工作日
批文发放
2个工作日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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