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食品药品监管> 公共服务>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
索引号: 113407223976678579/202311-00024 组配分类: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
发布机构: 枞阳县市场监管局(县食药局) 主题分类: 食品安全
名称: 致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户)的一封信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1-29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981
致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户)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3-11-29 10:11 来源:枞阳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全县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市场开办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总局第8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根据近期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目前仍有部分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存在使用专门用来给生鲜食用农产品提色增亮的照明等设施(俗称“生鲜灯”) 的情形,为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要求,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迅速自查整改

 即日起开展使用的照明设施自查,如不符合《办法》 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存在使用“生鲜灯”等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感官认知的,一律停用并更换照明等设施。市场开办者要落实落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者督促场内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定的照明等设施。

   二、知悉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2023121日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等设施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法查处。

   三、畅通投诉举报

 全县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生鲜灯”使用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欢迎投诉举报。消费者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仍在使用“生鲜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提醒全县广大经营者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同时呼吁广大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理性消费,共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