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权力运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和廉政风险,推进依法、规范、高效、廉洁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控管理要求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等规定,结合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枞阳县金社镇使用财政资金的各类采购活动。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四条 枞阳县金社镇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自行采购相结合的模式。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其他项目统称为自行采购项目,由项目实施科室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枞阳县金社镇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采购经办人是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主体,对政府采购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全面细致地做好政府采购各项工作,保证政府采购合法合规、流程规范、资料齐全。
第七条 财务审计应结合预算编制、报销审核负责检查监督政府采购政策执行、采购计划及履约验收等情况。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对采购合同进行登记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
第九条 采购经办人负责采购评审及验收专家的抽取工作,确保评审专家人数、身份以及程序合规合法。其中,政府采购项目 (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按照《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执行;自行采购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办公室负责采购评审及验收的监督工作,确保验收和自行采购评审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可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框架协议采购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限额标准及项目实际情况,采购科室按照以下条款明确采购方式。
(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报财政部门批准。
(二)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货物类原则上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办理;服务类原则上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办理。
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情形,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办理采购。
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情形,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办理采购。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采用单一来源方 式采购的情形,按照《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购 [2019] 587号)要求,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 编写采购需求。采购经办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财库 [2021]22号)、《关于加强我市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管理的通知》 (财购[2023] 11号)等文件要求编写采购需求文件,确保采购需求内容真实、科学合理、格式统一。
第十三条 履行审批手续。采购经办人编制的采购需求进行合法性审查后会同采购模式、采购方式一并报分管负责人审批。其中,5000 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按照《铜陵市枞阳县金社镇财务管理规定》规定须提交党委会审定。
第十四条 履行采购程序。
(一) 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模式采购的项目,采购经办人将经审批的采购需求报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按采购程序要求执行。
(二)采取自行采购模式采购的项目,由采购经办人按照以下程序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1.编写文件。采购文件一般包括投标人资格条件、采购 需求、评审办法、响应文件格式等要素。自行采购响应文件格式一般包含报价表、最终承诺报价表、响应函、无重大违法及不良信用记录声明函、谈判授权书、服务方案、其它有关证明等要素。
2.采购公示。自行采购项目除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在县政府网站或单位公告栏进行公示公告不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项目在公告期内如遇澄清或修改并可能影响文件编制的,公告时间相应顺延。
3.组织采购。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方式采购的,至少有3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
4.采购评审。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委派采购人代表、网上抽取或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采购需求部门负责确定采购人代表和网上选择的评审专家。
5.结果公示。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报党委会批准,成交结果应当在县政府网站或单位公告栏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五章 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及资金支付
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成交结果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 采购经办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采购经办人应确保采购合同相关内容与采购需求保持一致。采购合同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后,集中采购合同和分散采购合同由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主要负责人审签,定点采购合同和自行采购合同由分管负责人审签,审签后统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履约验收。项目验收由采购经办人负责,并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库[2016] 205号)、《铜陵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购[2023] 28号)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资金支付。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办理。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国务院令第728号 ),国库支付管理规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皖财购[2023]615号)等文件相关要求执行。确保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在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政府采购预付款应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金社镇党政办公室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