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枞阳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枞阳县行政区域内划定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枞阳县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全年均为禁猎期。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捕猎或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二、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弓、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陷阱、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三、严禁猎捕列入国家、安徽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加工、利用、运输、食用、邮寄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人工繁育、疫源疫病监测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捕猎陆生野生动物的,应依法申办批准手续,并严格按照已审批的捕猎方式和捕猎工具进行捕猎。
五、任何单位、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枞阳县林业局05623211671 枞阳县公安局110)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