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发改〔2023〕81号
关于明确社区(村)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用电 用水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暖民心行动部署,加快推进老年助餐服 务行动,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民政厅关于明确社区 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的通知》(皖 发改委价格函〔2022〕373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在社区(村) 提供老年助餐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区(村)老年助 餐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社区(村)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的定义和内涵
本通知所指社区(村)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是指由依法设 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社区(村)依托固定设施主要为老年人
提供膳食加工、集中就餐或配送服务等助餐服务的机构,具体
包括依托现有的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站、 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及其他固定设施等建设、运营的标准化的
老年食堂和老年助餐点。
二、 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政策
社区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指管道天然气 下同)、用热(指集中供热,下同)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其中 用电执行居民生活合表价格;用水暂不执行居民阶梯水价;用气 执行居民气价(阶梯气价第一档、第二档平均水平价格);用热 执行居民供热价格。对暂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社区老年助餐 服务机构,由电水气热经营企业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采取定量、
定比等方式计费。
农村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依托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特困供养 机构(敬老院)、村级养老服务站等老年食堂和老年助餐点,为
周边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参照以上价格政策执行。
三、 认定及办理
对享受上述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实行 清单制管理,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实并确定具 体机构清单,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同时抄送有关供电、供水、 供气、供热企业,作为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的依据。清单
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按季度更新。
列入清单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可按规定向所在区域的电 水气热经营企业申请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老年助餐服务
机构不再从事老年助餐服务的,要及时告知电水气热经营企业。
县民政部门会同电水气热经营企业明确具体认定程序和办理流
程,并在便于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知晓的渠道公开相关信息。
四 、工作要求
县发展改革部门要主动配合县民政部门做好清单制管理工 作,督促供电、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落实价格政策。县民政 部门负责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 清单核实过程中要严格把关,定期核查清单,对擅自变更用途 的社区(村)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及时从清单中移除,并依法 依规予以处理。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应向社会公开 办理指南,便于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办理申请,若发现与政策不
符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县民政部门。
枞阳县发展改革委 枞阳县民政局
2023年3月24日
抄送: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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