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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枞阳县枞阳镇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枞阳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3年第16批次)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1-08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167
枞阳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3年第16批次)
发布时间:2023-11-08 10:38 来源:枞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2023年9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枞阳县2023年第16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铜〔2023〕27号),批准征收枞阳县枞阳镇石岭社区境内集体土地0.7633公顷,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征收土地位置
枞阳县枞阳镇石岭社区境内(详见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二、被征地单位、地类及面积
征收枞阳县枞阳镇石岭社区境内集体土地,面积0.7633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0.6030公顷(不含耕地)、集体建设用地0.1603公顷。
三、征收补偿依据及标准
1、征地补偿标准
依据《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文件执行。
2、房屋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照房产部门相关文件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枞阳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的批复》(铜政秘〔2020〕64号)文件执行。
四、被征地所涉及的人口安置及社会保障办法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安置人口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社会保障标准按照《印发枞阳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枞政〔2008〕34号)文件执行。
五、补偿登记工作及相关事项
1.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权利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所属社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2.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在2023年3月28日《枞阳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枞征预字〔2023〕第7号)发布之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征收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六、其他事项
征收工作由枞阳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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