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类型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文书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行政处罚 |
武桥重科工程有限公司 |
枞应急罚〔2023〕15号 |
经调查,2023年8月1日19时许,铜陵江北港铁路专用线项目横埠特大桥工地,顶推64米单跨钢桁梁作业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高处坠落”事故,致1人死亡。你公司作为专业分包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未加强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劳务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的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未按照《钢桁梁施工方案》的要求,监督操作员工正确使用千斤顶;未落实专家组对《钢桁梁施工方案》的审查意见,未及时消除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2023-11-9 |
枞阳县应急管理局 |
2 |
行政处罚 |
苏* |
枞应急罚〔2023〕16号 |
经调查,2023年8月1日19时许,铜陵江北港铁路专用线项目横埠特大桥工地,顶推64米单跨钢桁梁作业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高处坠落”事故,致1人死亡。苏*作为武桥重科工程有限公司铜陵项目部负责人,未建立健全该项目部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该项目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该项目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高处作业平台搭设不合规范、作业人员混乱使用千斤顶等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消除,未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
2023-11-9 |
枞阳县应急管理局 |
3 |
行政处罚 |
王*民 |
枞应急罚〔2023〕17号 |
经调查,2023年8月1日19时许,铜陵江北港铁路专用线项目横埠特大桥工地,顶推64米单跨钢桁梁作业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高处坠落”事故,致1人死亡。王*民作为武桥重科工程有限公司铜陵项目部安全负责人,未有效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不完整,未及时检查发现高处作业操作平台未设置围护、作业人员混用千斤顶等安全事故隐患,未履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2023-11-9 |
枞阳县应急管理局 |
4 |
行政处罚 |
郜*东 |
枞应急罚〔2023〕18号 |
经调查,2023年8月1日19时许,铜陵江北港铁路专用线项目横埠特大桥工地,顶推64米单跨钢桁梁作业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高处坠落”事故,致1人死亡。郜*东作为武汉武桥重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组织制定该公司铜陵项目部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履行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
2023-11-9 |
枞阳县应急管理局 |
5 |
行政处罚 |
周*超 |
枞应急罚〔2023〕19号 |
经调查,2023年8月1日19时许,铜陵江北港铁路专用线项目横埠特大桥工地,顶推64米单跨钢桁梁作业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高处坠落”事故,致1人死亡。周*超作为武汉武桥重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铜陵项目部负责人,未严格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未及时发现制止谢*康高处作业未系好安全带挂钩的违章行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2023-11-9 |
枞阳县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