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枞阳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部门解读
近期,枞阳县人民政府印发了《枞阳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枞政秘〔2024〕5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使公众、法人更好了解新修订《暂行办法》的起草背景、主要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以及新旧文件差异,县财政局对该《暂行办法》进行了解读。公众、法人如对政策仍有不明确的地方,欢迎根据本件提供的方式进行政策咨询。
一、修订背景
原《枞阳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于2018年1月12日经县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该暂行办法自实施以来,在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效遏制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结合十一届省委第五轮巡视“项目签证管理混乱、随意变更工程量”反馈问题整改,为严格落实项目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变更签证管理,深度契合监管现实要求,修订《枞阳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迫在眉睫。
二、起草主要依据
(一)《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三)《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建法规〔2019〕3号);
(五)《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六)《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三、起草过程
根据十一届省委第五轮巡视反馈问题整改要求,2024年5月16日启动修订工作。我局高度重视本次《暂行办法》修订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紧盯以往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困扰,综合研判,周密分析,力求探索破解之策。送审稿起草前后,经办人员多次请示局领导修订意见。
2024年5月17日至6月15日通过枞阳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吸纳意见后,形成《暂行办法》送审稿。2024年6月19日报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通过审查。
《枞阳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修订版)》送审稿经2024年7月5日县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7月16日经县政府批准印发执行,并通过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四、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分六章,包括总则、工程造价的编制和确定、工程造价控制、变更签证管理、完工结算、造价咨询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总则部分明确了适用范围,即全部或部分使用县本级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在工程造价的编制和确定方面,要求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指标、定额、价格信息等进行编制工程造价。设计单位应依据项目投资计划和工程概算进行限额设计。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应当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建设工程合同价按照中标价格确定,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的其他协议。
在工程造价控制方面,实行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以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批准后,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工程建设中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同时,施工合同的履行、施工现场的监管应严格执行《枞阳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管。
变更签证管理方面,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需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工程变更按照变更造价大小分为小额、一般、较大、重大工程变更,工程变更签证实行分级管理。
完工结算方面,承包方应当客观、真实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交。发包方需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办理结算审计,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签字确认生效后,发包方需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造价咨询及监督检查方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需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造价依据等,出具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等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记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供公众查询。
此外,文件还对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五、主要修改内容
本次修改坚持问题导向,依据国家近年来出台的相关文件以及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对原《暂行办法》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对照国务院规定所作修改
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将原条文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中“资质”改为“能力”;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调整详情见附表)
(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所作修改
1.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建法规〔2019〕3号)要求:删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第(八)项“推行合同备案制度”。删去原条文第十一条第三款。
2.删去原条文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相关内容。
3.第二十五条对应修改为《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中的第二十条规定内容。
(三)合并重复
原条文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内容重复,删去第六项和第七项。
(四)压实项目单位主体责任所作修改
1.原条文第一条中增加“严格落实项目单位主体责任”。
2.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采取双控模式,将原条文第十六条中“变更签证增加总价款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0%”修改为“累计变更签证造价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0%且不得超过必须招标限额标准”。
3.适当提高分级管理额度,修改原条文第十九条中变更签证类型划分标准,即小额工程变更限额由5万元以下提高到20万元以下。
(五)细化管理举措所作修改
1.为充分符合工程建设实际程序,增强规定的原则性和引导性,将原条文第七条中的“必须”修改为“应当”。
2.明确概念,在原条文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定义“累计变更签证造价=∑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变更减少工程造价|”。
3.为保证《暂行办法》前后条款一致性,将原条文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除小额工程变更签证外”修改为“除小额工程、一般工程变更签证外”。
六、2024年修订版《暂行办法》与2018年版《暂行办法》条款主要差异对照
详见附表
七、政策咨询方式
政策咨询部门:枞阳县财政局
解读负责人:舒晓斌
联系电话:0562-2991899
附件
2024年修订版《暂行办法》与2018年版《暂行办法》条款主要差异对照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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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版《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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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修订版《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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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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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国务院规定所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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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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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采用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方式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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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采用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方式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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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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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发包方应当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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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发包方应当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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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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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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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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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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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一)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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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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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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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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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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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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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所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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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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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第三款 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发包方应当将与承包方订立的合同送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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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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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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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签字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由发包方在10日内送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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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签字确认生效。
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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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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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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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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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第六项 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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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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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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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第七项 串通虚报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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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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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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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第八项 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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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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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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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实项目单位主体责任所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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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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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中增加“严格落实项目单位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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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严格落实项目单位主体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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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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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变更签证增加总价款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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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累计变更签证造价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0%且不得超过必须招标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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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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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第一款
1、累计变更签证造价在5万元以下的为小额工程变更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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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第一款
1、累计变更签证造价在20万元以下的为小额工程变更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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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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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管理举措所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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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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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技术力量强、业绩信誉好的专业机构进行详细的现状测绘、地质勘探、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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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技术力量强、业绩信誉好的专业机构进行详细的现状测绘、地质勘探、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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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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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增加定义“累计变更签证造价=∑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变更减少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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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第一款 ……累计变更签证造价=∑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变更减少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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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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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一)除小额工程变更签证外,工程变更签证审查会由项目行政主管单位会同固定参加单位、其他参加审查单位进行会审,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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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一)除小额工程、一般工程变更签证外,工程变更签证审查会由项目行政主管单位会同固定参加单位、其他参加审查单位进行会审,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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