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县司法局> 重点领域> 法治政府建设> 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与安排
索引号: 11340722003126012p/202311-00014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与安排
发布机构: 枞阳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生产、司法
名称: 2023年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1-24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129
2023年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3-11-24 09:58 来源:枞阳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工作会议要求,根据省委依治省办工作要求,决定对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为扎实做好清理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原则和范围
(一)清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
2.坚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证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不抵触;
3.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配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4.坚持依法有序清理;
5.坚持全面清理,保证清理质量。
(二)清理的范围为全县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主体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县政府决定。县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乡镇人民政府及经开区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乡镇人民政府和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清理。
三、清理重点和标准
重点是清理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与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及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一致,与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不一致,与长三角一体化和区域协调发展不一致,与创优营商环境要求不一致,以及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规定和内容。
1.是否违反宪法、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规定;
2.是否违背党中央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
3.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4.是否与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相关决定相衔接;
5.是否违反中央巡视、省委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要求;
6.是否存在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定;
7.是否违反国家重大改革方向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相关工作部署;
8.是否违反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规定和精神;
9.是否违反长三角一体化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10.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范围;
11.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措施;
12.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违法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增加其义务事项,如要求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等或者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13.是否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的事项;
14.是否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工作实际;
15.调整对象是否存在、是否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
四、结果报送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按时提出清理意见。清理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请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于2023年11月24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清理建议)表(附件2)报送至县司法局四楼407室(电子版同步报至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