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市监处罚〔2023〕349号 |
枞阳县传美美妆店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
枞阳县传美美妆店 |
92340722MA2WFW527F |
唐传美 |
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胶原蛋白霜”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当事人未检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备案情况、未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警告 |
1.没收未备案的“胶原蛋白霜”21瓶;
2.警告;
3.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
2023/12/11 |
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