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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2276685849XG/202305-00024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枞阳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
名称: 关于印发《枞阳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号: 枞救办〔2023〕6号
成文日期: 2023-05-17 发布日期: 2023-05-18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2029601
关于印发《枞阳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8 14:43 来源:县应急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减灾救灾委各成员单位:

现将《枞阳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枞阳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3517

 

 

 

枞阳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枞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枞阳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减灾救灾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救灾委)日常工作。县减灾救灾办设主任1名,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三条  县减灾救灾办副主任由县减灾救灾办根据工作需要提名,征求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报县减灾救灾委主任同意后确定;县减灾救灾办成员由所在单位向县减灾救灾办推荐,县减灾救灾办审定,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成员单位提出,报县减灾救灾办进行调整。

第二章主要职责

第四条  县减灾救灾办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乡镇(县经开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

(二)组织开展会商,综合分析研判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形势,收集、汇总、评估、核定灾情,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

(三)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乡镇(县经开区)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自然灾害防范和应对需要,协调相关生活类救灾物资的预置和调拨配送;

(四)积极协调推进社会救援力量建设;

(五)统筹推进防灾减灾救灾数字化平台建设;

(六)指导协调避灾安置场所和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协调各成员单位和乡镇(县经开区)开展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建设;

(七)汇总各成员单位年度工作情况,起草县减灾救灾委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研究提出县减灾救灾委年度工作计划;

(八)承办县减灾救灾委会议、文件起草、制度制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九)负责县减灾救灾委各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和乡镇(县经开区)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

(十)承办县减灾救灾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五条  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筹备召开县减灾救灾委全体会议,组织召开县减灾救灾办联络员会议、专题会议。会议议题由县减灾救灾办根据县减灾救灾委领导部署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拟定,按程序报县减灾救灾委主任审定。会议需要讨论的文件,由县减灾救灾办提前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按程序提交会议讨论。

联络员会议和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要内容:研究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和县减灾救灾委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措施,协调解决涉及多个部门、多个乡镇(县经开区)的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突出问题。会议由县减灾救灾办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有关科室负责同志及专家参加。

第六条  风险形势研判制度。县减灾救灾办根据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可能出现风险情况及时召集和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及专家进行会商,必要时可会同其他县级议事协调机构组织会商。县减灾救灾办根据会商研判结论,及时编制风险形势监测分析报告,提出防范应对措施,必要时发布综合预警。

第七条  检查指导制度。县减灾救灾办定期组织开展备灾工作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列出整改清单,督促限期整改。灾害发生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县减灾救灾办视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深入受灾地区督查、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第八条  灾情会商评估制度。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县减灾救灾办定期组织开展灾情会商会。灾情稳定后及时组织工作组赴灾区现场开展灾情核查。现场核灾工作结束后,工作组应撰写核灾工作报告。县减灾救灾办负责召集和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有关股室负责同志及专家对工作组提交的核灾工作报告进行研究,共同核定灾情信息,确保全面真实反映灾害实际损失情况。

第九条  救灾物资储备调运制度。县减灾救灾办会同其他县级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对自然灾害所需生活类救灾物资的储备,根据灾情需要协调生活类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及时有序开展救援工作。

第十条  灾后恢复重建制度。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后,指导灾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力争灾害发生后最短时间内恢复灾区生产生活秩序。

第十一条  情况报告制度。县减灾救灾办及时调度各成员单位和乡镇(县经开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向县减灾救灾委主任报告一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将防灾减灾救灾重大工作部署、典型工作经验、重要工作进展等情况通报各成员单位和乡镇(县经开区),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第十二条  公文处理制度。

(一)收文。接收到市减灾救灾委、市减灾救灾办、县委、县政府文件以及县领导指示批示,由县减灾救灾办按公文流转规则办理。需要相关成员单位协助办理的文件,由县减灾救灾办按指示批示意见转相关成员单位办理。

(二)发文。以县减灾救灾委名义发文,由县减灾救灾办牵头起草、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按程序报县减灾救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以县减灾救灾办名义发文,原则由县减灾救灾办牵头文件起草,根据需要征求县减灾救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意见,按程序由县减灾救灾办负责同志签发,重大事项请示县减灾救灾委负责同志。

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需以县减灾救灾委、县减灾救灾办名义发文部署防灾减灾救灾有关专项工作的,由县减灾救灾办按发文流程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县减灾救灾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