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072276685849XG/202305-00025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枞阳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生产、司法 |
名称: | 关于印发《枞阳县危险化学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 | 枞应急〔2023〕18号 |
成文日期: | 2023-05-24 | 发布日期: | 2023-05-25 |
有效性: | 有效 | 咨询电话: | 0562-2029601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落实市局和县安委会工作要求,确保我县危险化学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取得实效,根据《铜陵市危险化学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和《枞阳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研究制定了《枞阳县危险化学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枞阳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24日
枞阳县危险化学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
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韩俊书记和王清宪省长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视频调度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根据市局和县安委会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决定在全县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及我县98条工作举措,围绕“责任落实了没有、工作到位了没有、风险隐患消除了没有”,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全县危险化学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底数,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排查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质量明显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聚焦重大事故隐患和企业第一责任人责任,精准严格执法,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系统治理,重大风险防控取得明显成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措施得到有效遏制,全县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主要内容
专项排查整治范围包括全县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重点围绕以下层面内容开展。
(一)突出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带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落实,切实提高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法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把重大隐患排查整治责任落实到每一家企业和每一名主要负责人,层层压实到每一个具体工作岗位、每一名作业人员。支持鼓励企业自查自改,对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依法履职。
(1)熟悉掌握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职责。
(2)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
(3)带头学习研究危险化学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重点检查事项,每月对标对表自查自改,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实行闭环管理。
(4)汲取近期国内外危险化学品领域发生的典型事故教训,迅速排查整治本企业同类事故隐患。
(5)带头落实企业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6)按标准规定足额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并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工作。
2.严格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
(1)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定并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考核机制,推动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
(2)制定主要负责人和负责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等各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清单。
(3)制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明确要求,保证管理团队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4)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各种事故隐患排查的形式、内容、频次、组织与参
(5)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明确举报奖励标准,鼓励内部“吹哨人”举报作业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立举报奖励公示牌,列明各级各有关部门举报受理渠道和有关政策。要将各级举报奖励办法和奖励标准列入新上岗从业人员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和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再培训必修课。
3.从业人员素质能力要满足规定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要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建强安全技术团队,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3)企业要按照“一人一档”原则,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纸质档案。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4)企业要根据需要聘请安全生产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4.严格管控重大安全风险。
(1)企业要建立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全体员工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活动、作业环境、人员行为、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情况,建立清单台账,明确分级管控措施。
(2)企业的压力管道、压力容器设计选材要符合相关要求,管道元件、压力容器实际材质要与设计保持一致。要建立压力管道、压力容器设备档案,按照规定开展定检和年度自检。
(3)企业现有的环保设施要聘请专业技术机构或专家进行安全评估,评估报告要符合现场实际。新上环保设施要先进行安全论证,符合安全条件的方可建设。
5.确保本质安全。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经过正规设计或开展安全设施设计诊断。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办法》(GB/T37243-2019)开展评估并确保符合标准要求。
(3)要严格落实装置区内人员聚集性场所搬迁专项工作的有关要求。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等人员聚集性场所。
(4)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要满足防火防爆要求。
(5)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穿越生产区。
6.加强装置运行的安全管理。
(1)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2)企业应制定操作规程,并明确工艺控制指标。
(3)爆炸危险场所要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4)要按照标准设置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并正常投用,报警信号要及时发送至有人值守的控制室。
7.持续做好重点设备设施完好性管理。
(1)要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定期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管线(包括管件)进行测厚。
(2)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设备、管线及管件发生泄漏,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消除隐患,坚决杜绝打卡子带“病”运行。
(3)在用安全阀进出口切断阀应全开,并采取铅封或锁定;爆破片应保障正常投用。
8.加强危险物料的储存安全管理。
(1)企业要对原料库、产品库、危废库和临时库进行深入排查,建立清单台账,明确风险管控措施并严格落实。
(2)厂区危险化学品物料要与设计一致。甲类物品仓库应单独设置,当储量小于5吨时,可与乙、丙类物品仓库共用一栋建筑物的,要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
(3)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严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严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4)油气储罐严禁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油气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不得落底。
9.严格实施动火等特殊作业的审批管理。
(1)要深刻吸取近期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
(2)特种作业人员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在有效期内。
(3)特殊作业审批程序要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等标准规定,作业前要对现场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进行确认。
(4)节假日及特殊时期要对特殊作业实施升级管理,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前要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并组织专家或聘请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全程监督。
10.严格外包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1)企业要对外包施工承包商资质进行审核,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符合相关施工要求。
(2)企业要与施工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3)施工前要对施工方的所有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施工过程中要派员进行监督,督促施工方严格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11.规范开展应急演练和危险岗位应急处置能力训练。
(1)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和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科学制定应急预案,并向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企业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性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总结。
(3)企业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配齐配全应急处置装备器材,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完好适用。
(4)企业要对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危险岗位进行动态辨识,建立台账,常态化开展应急处置能力训练和效果测评。
(二)压紧压实党委政府属地责任,切实强化领导。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要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落实好属地领导责任,严格“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加强对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带头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统筹推动各项工作,为排查整治取得实效提供坚实保障。
1.加强属地监管,统筹发展和安全。要树立安全红线意识,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协作机制,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自觉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通过赴企业现场宣讲、制发宣传单页、信息化手段等方式将整治目标、内容等宣传到企业,督促指导企业将责任措施落实到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层和车间班组,压实到每名员工和岗位。
2.提升执法质量和监管效能。要加强执法力量,组织学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提高专业素养和法治素养,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建立完善与区域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系,强化对危化和烟花爆竹领域的执法监管。要围绕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整治重点开展精准执法,推动企业真查真改并主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要积极采取“四不两直”、暗查暗访执法等方式不断提高执法质量。进一步强化与消防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有效管控承压设备和环保设施重大安全风险;要严格落实建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对有明显问题却查不出或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
3.持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健全打非治违常态化监管机制,重点检查现有企业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批先用、边建边用以及生产、储存设施未经正规设计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和通过互联网非法销售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为,是否存在非化工企业未经许可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是否存在以挂靠、租赁或“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等问题。要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铁腕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有效防止非法违法“小化工”死灰复燃。
4.拓展宣传渠道,强化社会监督。拓宽举报奖励宣传渠道,鼓励企业职工和群众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三、方法步骤
自即日起至2023年12月底结束,大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底前)。各乡镇(县经开区)要将本方案精神传达到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及时根据本方案进行工作部署安排,要结合危化品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重点检查事项,进一步明确推进措施、实施方式,压实责任,全面推动落实。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持续推进)。各企业要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重点检查事项开展全面自查,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建立台账清单,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到位,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企业排查整治台账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及时报县应急管理局。
(三)精准执法检查阶段(7月至11月底)。各乡镇(县经开区)要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开展全覆盖检查,配合县应急管理局对相关企业进行全面排查。聚焦重大事故隐患、重点检查事项和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未按规定报告、重大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行为,依法依规从严从重查处。
(四)总结提高阶段(12月前)。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深入分析行业共性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县经开区)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行业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有关负责人同志自觉担负起专项行动的责任,确保每项工作、每个环节责任到人、落实到位。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扎实做好排查整治工作,做到辖区企业全覆盖,问题隐患“大起底”、无遗漏、无盲区。
(二)精心组织实施,突出工作重点。要按照“一防三提升”的总体思路,统筹结合企业装置设备带“病”运行、受限空间专项整治等工作重点,聚焦重大事故隐患和企业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重大风险。对本企业自身难以解决的区域性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推动纳入地方政府层面进行研究解决。
(三)强化执法检查,严肃工作纪律。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量下沉企业力度,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点检查事项,把执法检查细化到每个环节、每个班组、每台设备,决不放过任何违法违规问题。对违规生产经营企业露头就打、发现就罚,并综合运用约谈曝光、联合惩戒、行刑衔接等手段,严厉惩处各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信息报送,营造工作氛围。要按照“谁监管谁普法”要求,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融入专项排查整治全过程,注重适用法律答疑解惑,提供安全咨询和整改指导,推行“说理式”执法,激发企业守法自觉,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同时,加强向社会工作宣传力度,营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协同共治的良好氛围。
请各乡镇(县经开区)和各有关企业于每月30日前报送枞阳县危险化学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汇总表。
附件:1.危化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重点检查事项
2.枞阳县危险化学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汇总表
附件1
危化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重点检查事项
序号 |
判定标准 |
检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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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和检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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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
1.1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任职6个月后未取得安全培训考核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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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中的人员在任职6个月后未取得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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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
2.1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企业应取得但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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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作业人员取证超期未复审的,视为未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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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3.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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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不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2018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等标准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及其他建筑物外部防火距离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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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
4.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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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已装备自动化控制 系统、紧急停车系统,但未投入使用。现场调节阀、紧急切断阀未投用或旁路阀打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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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有关联锁长时间切除(超过1个月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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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
5.1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各储罐进、出口未设置紧急切断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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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在罐区的总进出管道上设置了总紧急切断阀,但各储罐未分别设置紧急切断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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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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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
6.1丙烯、丙烷、混合C4等常温的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设注水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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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注水措施未设置带手动功能远程控制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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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储罐注水措施不能保障充足的注水水源、注水压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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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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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
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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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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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
10.1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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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的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相关设计经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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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
使用《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应急厅(2020)38号)列出的工艺、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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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
12.1依据《石油化工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企业可能泄漏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的主要释放源的场所未设置检测报警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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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企业可能泄漏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的主要释放源设置了检测报警器,但检测报警器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存在故障、未通电、数据有严重偏差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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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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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防爆等级不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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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
13.1控制室或机柜间处于爆炸危险区范围内或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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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与装置问无其他建筑物:包括斜面向;不考虑与装置的距离大小)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的外墙有门窗洞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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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与装置间无其他建筑物;包括斜面向,如控制室窗户面向正南,但西南方面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不考虑与装置的距离大小)具有火灾、爆炸角险性装置一侧的外墙无门窗洞口,但墙体不属于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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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
14.1企业一级负荷未设置双重电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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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DCS等自动化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UP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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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
15.1安全阀、爆破片的上、下游手动截止阀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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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安全阀铅封损坏、校验标识牌缺失,且未能提供有效校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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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16.1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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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缺少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层、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及与生产有关的重点单位(安全、生产技术、设备、生产车间等)的安全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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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企业未制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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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企业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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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
17.1企业未制定操作规程,或操作规程非常笼统,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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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企业未明确工艺控制指标,或工艺控制指标严重不符合实际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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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操作规程、工艺卡片及岗位操作记录等资料中有关数据、工艺指标严重不符、偏差较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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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企业制定了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但没有发放到基层岗位,基层员工不清楚操作规程内容及工艺控制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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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
18.1未编制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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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开展特殊作业未办理作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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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开展动火(易燃易爆场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未进行作业分析、未进行危险源辨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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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特殊作业现场安全管控措施严重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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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特殊作业审批程序错误(如动火作业先批准,后动火分析等)、弄虚作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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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新开的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
19.1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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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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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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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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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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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险化学品行业其他重点检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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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要求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
21.1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未能做到每日组织全厂、车间、班组全面研判安全风险,每天签署安全承诺,并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企业主门岗显著位置显示屏上进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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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未带头落实企业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和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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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未按标准规定足额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或挪作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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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企业从业人员学历不符合要求。 |
22.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 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 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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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不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含技工教 育)、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取得有关类别中级及以上技能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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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企业未按要求建立安全技术管理团队。 |
23.1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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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未按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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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 |
24.1企业的压力管道、压力容器设计选材不符合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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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管道元件、压力容器实际材质与设计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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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企业未建立压力管道、压力容器设备档案,未按照规定开展定检和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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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环保设施安全风险评估管控措施不落实。 |
25.1新上环保设施未进行安全论证,或安全论证报告与实际严重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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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现有环保设施未进行安全评估,或评估报告不符合现场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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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装置区内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要求进行搬迁整治。 |
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设置有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等人员聚集性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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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重点设备设施完好性管理不到位。 |
27.1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设备、管线及管件发生泄 漏,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消除隐患,存在打卡子带“病”运行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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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未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定期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管线(包括管件)进行测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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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油气储存风险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 |
28.1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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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油气储存企业私自改变储存介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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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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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外包施工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 |
29.1新建化工项目的化工装置安装作业未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申报安装工程质量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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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企业未对承包商资质进行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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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符合相关施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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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企业与施工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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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施工前未对施工方的所有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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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施工中未派员进行监督,未及时督促施工方严格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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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应急演练和危险岗位应急处置能力训练不符合要求。 |
30.1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或预案与企业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企业的应急预案未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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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企业未落实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性演练的要求,或应急演练“走过场”,未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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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企业的应急处置装备器材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或未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致使部分应急处置器材过期失效或损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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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企业未按要求对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危险岗位进行动态辨识,未建立台账。未按照每周一次的要求常态化开展应急处置能力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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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变更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
31.1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安全联锁摘除未履行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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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主要负责人,原料、工艺路线产品、关键设备方面变更时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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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高危细分领域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 |
过氧化企业未对照风险隐患排查指南深入开展自查,未建立问题隐患和整改措施“两个清单”,自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未及时进行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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