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MA2T8XH5XU,法定代表人:许文信,地址: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龙湖国际城A8-14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12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在未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在龙湖国际城小区保交楼建设了一条石子破碎生产线;
2、你公司在金山路小学对面的空地露天堆放石料,仅采取部分覆盖措施,防扬尘措施不到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许文信的身份;
2、2023年12月15日铜陵市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2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该公司在未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建设石子破碎生产线及石料堆场露天堆放,防扬尘措施不到位;
3、2023年12月4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该公司在未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建设石子破碎生产线;2023年12月15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该公司石料堆场露天堆放,防扬尘措施不到位;
4、2023年12月29日,石子破碎生产线设备投资金额评估报告(皖中资徽评价格字[2023]第01002号)一份,证明该公司石子破碎生产线投资金额;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方晓光、施启文、章成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在未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建设了一条石子破碎生产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你公司在金山路小学对面的空地露天堆放石料,仅采取部分覆盖措施,防扬尘措施不到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铜环(枞)罚告〔2024〕2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对你公司在未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建设石子破碎生产线的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玖佰肆拾叁元整(¥5,943.00)。
2. 对你公司在金山路小学对面的空地露天堆放石料,防扬尘措施不到位的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叁佰元整(¥25,300.00)。
综上,对你公司共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贰佰肆拾叁元整(¥31,243.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开具缴款通知单,凭本机关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互联网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选择银联、微信、支付宝或银行柜面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枞阳县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 名:枞阳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2000013385971030000002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官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