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基本情况:王强,公民身份号码330823********0018,住址:浙江省江山市市区后圳**号
经查你“瑞昌1号”挖泥船未拆除采砂设备具备采砂功能,2023年10月18日停泊在长江干线枞阳段Z#3白浮水域,未集中停放在沿江县级人民政府指定地点的行为,违反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有长江枞阳段河道采砂日常巡查记录、王强询问笔录、勘验图、王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瑞昌1号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船检证书复印件等证据证实。本机关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3万元。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将罚款缴至枞阳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枞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枞阳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枞阳县水利局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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