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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枞阳县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枞水罚决字〔2023〕7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2-14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188
行政处罚决定书(枞水罚决字〔2023〕7号)
发布时间:2023-12-14 15:48 来源:枞阳县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当事人基本情况:铜陵市江润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2MA8L9TMW06;法定代表人:陈正后;住所: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银塘西路27号

经查,2023年7月至11月期间,你单位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枞阳县藕山镇桃花村S232旁的弃渣场倾倒池州长江公铁大桥项目(枞阳段)施工产生的弃渣2597.5立方米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有行政执法巡查记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勘验图、营业执照复印件、陈正后询问笔录、陈正后身份证复印件、《枞阳县江北弃渣场土方工程量测绘技术报告》等证据证实。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叁佰陆拾伍元整(¥36365.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将罚款缴至枞阳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枞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枞阳县水利局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