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枞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2MA8NXY494B,法定代表人:黄震,地址: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白柳镇店顶工业园。
我局于2023年12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1、你公司在未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在你公司建筑废料回收加工混凝土预制件和雨污排水管道项目厂区内建设了一套水洗砂生产线。
2、你公司在厂区后方的空地露天堆放砂石物料,未采取任何防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黄震的身份;
2、2023年12月13日铜陵市枞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你公司在未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新建水洗砂生产线,且物料堆场未采取任何防尘措施;
3、2023年12月5日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你公司在未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新建水洗砂生产线,且物料堆场未采取任何防尘措施;
4、2024年1月8日,制砂设备价格评估报告(皖中资徽评价格字[2024]第01001号)一份,证明你公司新建水洗砂生产线投资金额;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胡海彬、汪志愿的身份和资格。
我局于2024年1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铜环(枞)罚告〔2024〕3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在未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建设水洗砂生产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并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贰佰叁拾贰元整(¥11232.00元)。
你公司在厂区后方的空地露天堆放物料,未采取防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并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肆佰元整(¥33400.00元)。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两种环境违法行为共处罚款人民币肆万肆仟陆佰叁拾贰元整(¥44632.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开具缴款通知单,凭本机关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互联网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选择银联、微信、支付宝或银行柜面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枞阳县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 名:枞阳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2000013385971030000002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官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