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马鞍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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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于2024年1月10日作出《履行义务催告书》(枞水催告字〔2024〕1号),因上述执法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枞水罚决字〔2023〕8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履行方式:按照缴款通知单上的信息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将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缴至枞阳县非税收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逾期不履行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对以上事项,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枞阳县水利局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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