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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00MB1A51386K/202402-00002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铜陵市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皖铜环(枞)罚〔202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鑫海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文号: 皖铜环(枞)罚〔2024〕4号
发布日期: 2024-02-07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828
皖铜环(枞)罚〔202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鑫海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2-07 10:58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安徽鑫海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2MA8P0C6N31,法定代表人:崔洪斌地址: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小缸窑天峰造纸厂院内1栋。

我局202312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厂区内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崔洪斌的身份;

220231215日铜陵市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厂区内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扬尘措施;

320231215日铜陵市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你公司厂区砂石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围挡等防尘措施;

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胡洁、凌晨祥、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20241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铜环(枞)罚告〔20244)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标准,我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整(¥14,5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开具缴款通知单,凭本机关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互联网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选择银联、微信、支付宝或银行柜面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枞阳县农商银行营业部

   名:枞阳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号:2000013385971030000002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铜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官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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