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县生态环境分局> 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
索引号: 11340700MB1A51386K/202402-0000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铜陵市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皖铜环(枞)罚〔202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省枞阳县泰航船舶有限公司) 文号: 皖铜环(枞)罚〔2024〕5号
发布日期: 2024-02-07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828
皖铜环(枞)罚〔202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省枞阳县泰航船舶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2-07 11:02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安徽省枞阳县泰航船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799806354J,法定代表人:钱仲芳地址: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双龙村。

我局202312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对船舶进行喷砂除锈时产生的部分废砂洒落在未硬化的土壤上,随雨水进入长江。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钱仲芳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刘书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钱仲芳、刘书华的身份;

220231230日铜陵市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20241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对船舶进行喷砂除锈时产生的部分废砂洒落在未硬化的土壤上,随雨水进入长江;

320231230日铜陵市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你公司对船舶进行喷砂除锈时产生的部分废砂洒落在未硬化的土壤上,随雨水进入长江;

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胡洁、凌晨祥、章成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20241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铜环(枞)罚告〔20245)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玖万贰仟元整(¥92,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开具缴款通知单,凭本机关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互联网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选择银联、微信、支付宝或银行柜面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枞阳县农商银行营业部

   名:枞阳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号:2000013385971030000002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官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2024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