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一步提升我省水行政执法效能,省水利厅修订《安徽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安徽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安徽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安徽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皖水政函〔2015〕1040号)、2018年《涉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调整情况的公告》、《关于印发〈安徽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皖水政函〔202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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