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展望港口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安徽展望港口服务有限公司铜陵港枞阳港区新开沟作业区综合码头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将我局审批意见函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铜陵市枞阳县境内长江太子矶河段左岸,长江船厂和池州长江公路大桥之间,距下游池州长江公路大桥约1千米,使用岸线长度810米(位于规划的铜陵港枞阳港区谭家沟至新开沟作业区规划岸线内),占地面积189.9亩,总投资86370.0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30万元。项目主要建设5个10000吨级通用泊位以及陆域加工区、堆场、道路、办公区等配套设施,建成后主要为黄公山项目提供水运装船服务,同时也为腹地及枞阳县桥港工业园内企业提供货物公水联运、装卸服务,能达到年吞吐量2400万吨的生产能力。项目选址符合规划要求,不占用生态红线,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国家级公益林林地和风景名胜区,枞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该项目进行了备案(项目编码:2301-340722-04-01-438229)。
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不利环境影响可得到有效减缓和控制。我局同意按《报告书》所列建设性质、规模、地点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安排好作业时间,噪声排放需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标准。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措施,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尽量缩短夜间作业时间,同时应控制作业区内车速,控制和减少作业区车、船的鸣号次数和时间,码头临长江航道侧噪声排放需满足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后方陆域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二)施工期生产废水经沉淀隔油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经旱厕收集处理后作农肥,严禁外排。运营期船舶含油污水利用收集装置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定期外运处理;船舶生活污水利用收集装置收集后,汇同陆域生活污水通过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中城市绿化用水标准后,用于洒水抑尘及绿化;初期雨水及冲洗水经沉淀池收集、污水处理系统(混凝+沉淀)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 工业用水》(GB/T 19923-2005)中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及洗砂工艺用水标准后,回用于西侧仓储加工区湿法制砂的水循环系统,严禁排入长江及附近水域。
(三)施工期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建筑施工“围、盖、洒、洗”等措施,项目施工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路面硬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六个百分之百”,严格控制粉尘排放。运营期装船机皮带头部、运输廊道、转运楼、卸车棚及成品库均密闭,码头设置移动式雾炮机,各产尘点设置防尘装置及喷雾洒水抑尘装置;装车粉尘通过设备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转运粉尘通过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项目粉尘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四)施工期工程弃土及时清运至指定消纳场所;生活垃圾统一收集,由环卫部门集中清运处理。运营期陆域、船舶生活垃圾、沉淀池污泥及含油抹布及手套集中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船舶垃圾交由海事部门专门进行收集集中处理。
(五)采取生态环境保护及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动植物保护宣传工作,施工期建筑材料集中分类堆放并采取遮盖措施,表土剥离保存并修挖临时苫盖、临时排水沟及临时沉沙池,水下工程尽量避开豚类繁育时期并在施工水域附近安排小型机动船担任警戒,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植被。
(六)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配备围油栏、吸油材料及储存装置等应急物资,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协同配合上级应急预案。施工期作业船舶应避免恶劣天气作业,尽量不占用主航道,加强瞭望并在泊位附近水域内设置专用的警示标志,严格遵守内河避碰规则的各项规定。码头工程竣工营运前,应对施工水域进行扫测及时清除水下碍航物,码头拟建工程竣工营运后需定期对泊位码头前沿水域及附近水域进行扫测,水深不符要求时应及时采取疏浚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和《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同时落实《报告书》中规范设置排污口、厂区分区防渗等其他建议及措施。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完成排污许可证申办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枞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
(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2MA8PUCU877)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