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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00MB1A51386K/202402-00008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铜陵市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皖铜环(枞)罚〔202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枞阳县绿洲生态家庭农场) 文号: 皖铜环(枞)罚〔2024〕6号
发布日期: 2024-02-19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828
皖铜环(枞)罚〔202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枞阳县绿洲生态家庭农场)
发布时间:2024-02-19 09:09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枞阳县绿洲生态家庭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MA2RNBGB2C1-1,法定代表人:周国信地址: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横埠镇方正村。

2024110日对你农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农场实施了以下行为:养殖粪污流至农场门口坑塘暂存,坑塘未采取防渗漏等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农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周国信的身份;

22024110日铜陵市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2024123铜陵市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农场养殖粪污流至农场门口坑塘暂存,坑塘未采取防渗漏等污染防治措施

32024110日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你农场养殖粪污流至农场门口坑塘暂存,坑塘未采取防渗漏等污染防治措施

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胡海彬、汪志愿的身份和资格。

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20241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铜环(枞)罚告〔20247号)告知你农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农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农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农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柒仟捌佰伍拾元整(¥78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开具缴款通知单,凭本机关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互联网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选择银联、微信、支付宝或银行柜面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枞阳县农商银行营业部

   名:枞阳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号:20000133859710300000026

农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铜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官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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