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江海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37344000D,法定代表人:唐拥军,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白洋路。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12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承接池州长江公铁大桥北岸主桥墩钻孔泥浆转运处置业务,我局核查发现你公司于2023年11月16日至18日期间存在将钻孔泥浆排入长江水体中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拥军的身份;
2. 2023年12月14日铜陵市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2月22日铜陵市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将泥浆排入长江的情况属实;
3. 2023年11月16日、17日、18日视频资料5份,证明你公司将泥浆排入长江的情况属实;
4. 2022年9月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编制的池州长江公铁大桥北岸主桥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第6章6.2.2章节1份,证明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未按照环评要求落实相关措施,将一般固废排入长江;
5. 生态保护红线图示1份,证明你公司排放泥浆区域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
6.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胡洁、陶浪、凌晨祥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铜环(枞)罚告〔2024〕1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二条“对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本法未作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表14,裁量起点1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为中6%,违法行为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裁量百分值为6%,有投诉且经核实5%。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万零陆佰元整(¥50,6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开具缴款通知单,凭本机关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互联网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选择银联、微信、支付宝或银行柜面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枞阳县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 名:枞阳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2000013385971030000002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官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