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2MA2TQ6BD1Y,法定代表人:邢丽,地址: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官埠桥镇官埠桥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正常生产时,未开启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邢丽的身份,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何克平的身份;
2、2024年1月8日铜陵市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2024年1月15日铜陵市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正在进行造粒工艺生产时,未开启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3、2024年1月8日铜陵市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你公司正在进行造粒工艺生产时,未开启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方晓光、施启文、章成、张冬红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铜环(枞)罚告〔2024〕6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5,裁量起点为10%,裁量之和为5%(有投诉且经核实5%),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开具缴款通知单,凭本机关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互联网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选择银联、微信、支付宝或银行柜面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枞阳县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 名:枞阳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2000013385971030000002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官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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