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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22K164986387/202305-00004 组配分类: 乡镇权责清单
发布机构: 枞阳县委编办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枞阳县横埠镇(经济发达镇)审批事项清单(2023年本) 文号: 枞政〔2023〕22号
发布日期: 2023-05-31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枞阳县横埠镇(经济发达镇)审批事项清单(2023年本)
发布时间:2023-05-31 10:08 来源:枞阳县委编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备注

1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仅限水利工程项目、公路项目、内河航运项目核准

2

行政许可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1.《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八条

2.《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仅限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批

3

行政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4

行政许可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

5

行政许可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6

行政许可

涉路施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3.《路政管理规定》第八条

仅限乡道施工许可

7

行政许可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除外

8

行政许可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条

9

行政许可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3.《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0

行政许可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4.《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1

行政许可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2

行政许可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

13

行政许可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六条

14

行政许可

营业性演出审批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六条

仅限境内文艺表演团体、个人

15

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16

行政许可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

仅限内资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17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18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3.《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2号)

5.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办复便函(皖政办复〔2021373号)

仅限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19

行政许可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属国有林场除外

20

行政许可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

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 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核工作,并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核认为宅基地申请和用地审批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 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备案。

21

行政许可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批准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22

行政许可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

 

23

行政许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