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关于枞阳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的通知》枞价〔2015〕84号于2016年1月1日实行现行城区居民水价,阶梯水量以户表一个日历年度为计量周期,超量部分提档计价。
2. 根据《关于枞阳县农村自来水并网改造过度期间有关价格的通知》枞发改〔2019〕579号于2020年1月1日实行现行农村居民水价。
3. 根据《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的通告》于2020年1月1日实行城区居民5元/月/表,一般商业门面经营户12元/月/表。
4. 根据《枞阳县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实行居民生活用水每吨收费标准为0.85元,其它用水为每吨1.2元。
5. 根据省财政厅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淮河流域及合肥市、滁州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0.12元;其他地区为每立方米0.08元。
6. 代收的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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