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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枞阳县市场监管局(县食药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枞阳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1月药品案件公示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1-23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981
枞阳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1月药品案件公示
发布时间:2024-01-23 15:14 来源:枞阳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处罚对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枞市监处罚〔2024〕031号 周悟易(枞阳县德馨中医诊所)在诊室存放过期药品案 枞阳县德馨中医诊所 92340722MA2WQTTF8E 周悟易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输液室、注射室、采血室、抢救室、治疗准备室、治疗室、处置室等场所不得存放过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规定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北京韩美药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3袋,批准文号:国药准字S20020037,生产日期:2022.01.04,有效期至:2024.01.03; 2、罚款人民币15000元,上缴国库。 2024/1/23 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枞市监处罚〔2023〕350号 枞阳县汤沟镇新华社区卫生服务站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案 枞阳县汤沟镇新华社区卫生服务站 PDY00025-234082312B2001 张玉国 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药膏68瓶;
2.罚款人民币40000元,上缴国库。
2024/1/29 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枞市监处罚〔2023〕425号 枞阳县汤沟镇共义村卫生室混放过期药品案 枞阳县汤沟镇共义村卫生室 PDY00185-534082312D6001 钱海生 当事人混放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过期、失效、淘汰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库(区),不得与合格药品、医疗器械混放。”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输液室、注射室、采血室、抢救室、治疗准备室、治疗室、处置室等场所不得存放过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规定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防风通圣丸2盒和麝香壮骨膏19袋;
2.罚款人民币12000元,上缴国库。
2024/1/29 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