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助〔2016〕5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19〕91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实施民生工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定如下方案。
一、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1.主要目标: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水平,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和完善各项助学政策,确保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
2.基本原则:实行“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原则。
二、主要内容
(一)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制度
1.中职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我县具体名额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确定。
2.中职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生的15%确定。
中职学校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最高档国家助学金资助。
3.中职免学费补助。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含戏曲表演专业学生,艺术类其他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其中,涉农专业为2010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2013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规定的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等3个专业。我县实行中职学校学生免学费全覆盖政策,将未享受中职免学费补助的城镇户籍中职学生纳入免学费范畴。
公办学校的补助政策: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民办学校的补助政策:对在经教育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本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4.资金分担。中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中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分担。中央财政按照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免学费补助资金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按6︰4比例分担,其中地方财政分担的部分,县级财政供给的中职学校由省级与县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民办中职学校由省级与县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我县实施中职全免学费政策后,超出中央和省级财政分担定额的部分由县级财政分担。
(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制度
1.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分为1000、2000、3000三档。
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最高档国家助学金资助。
2.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对普通高中在籍在校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普通高中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并取得正式学籍、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本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学杂费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3.资金分担。我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其中地方财政分担的部分,县级财政供给的普通高中由省级与县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民办普通高中由省级与县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三)校内学生资助制度
公办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的经费用于勤工助学、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
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继续执行并不断完善现有的校内资助政策,不得因政府加大资助经费投入抵减校内资助。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项目。
三、工作要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针对性强,涉及面广,资金投入大,受益人数多,工作层面多,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同时切实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各级教育、财政、民政、扶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物价和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结合各自分工,加强领导,不断完善我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配套政策。教育部门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对所属学校的督导考核内容和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各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摆在突出位置,明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学生资助工作第一责任人,校长应切实把好政策落实关,全面落实国家各项资助政策;把好资助程序关,学校资助工作程序要符合国家要求和各项规定;把好受助学生名单审核关,对受助学生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把好资金发放关,按照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各类资助资金;把好信息报送关,及时准确维护好资助系统信息、及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资助信息;把好信息安全关,确保受助学生敏感信息不泄露;把好资料归档关,要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受助学生信息档案,并保证其完整和准确。
(二)确保资金落实,强化预算管理。政府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应当负担(含超出中央和省级财政分担定额的部分)的资金,确保政府应当负担的资金落实到位。
县财政局对各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经费,用于校内资助。完善制度,严格程序,细化管理,确保助学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各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必须建立严格的预决算制度,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按部门预算要求,编制综合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与标准支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等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确保各类资助资金使用的规范和有效。各单位要按照规定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切实加强学生资助档案管理。
(三)严格界定资助范围,规范资助对象认定行为。各校要认真对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严格界定资助范围,规范资助对象认定行为。各学校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可行的资助对象评审机制,加强资助对象评定与公示工作,严格把握资助的条件,保证资助资金真正用到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最大限度地发挥资助功能。要定期、不定期地抽查核实受助学生名单及资助资金发放信息,坚决杜绝虚报名单、套取国家资助资金现象发生。确保让所有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都能及时享受到国家资助。对于资助对象变动等情况结余的资助资金一律不得挪用。学校要及时将发放情况逐级上报,凡隐瞒不报的、违反政策规定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规范各类学生信息系统数据填报,切实做好学生资助信息的月报和年度报告工作。
(四)按时足额规范发放。各中等职业学校对于符合国家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入学时应直接免收其学费,不得采取“先收后退”方式。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按学期发放。普通高中学校对符合国家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时应直接免除学杂费,不得采取“先收后退”方式。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通过普高资助卡按学期发放。各类资助资金不得发放现金,不得打入饭卡或校园卡,更不得以实物或服务形式抵顶或扣减。同时,按照脱贫攻坚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
(五) 加强中职和普通高中学校管理,做好基础工作。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尤其要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并定期公布有资质中等职业学校名单。同时,要利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职资助子系统做好学籍管理、电子注册和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及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普高资助子系统,加强学籍管理,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库,并与中职学校受助学生名单比对,避免重复注册申请资助资金,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六)加大宣传力度。各校要制订宣传方案,广泛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教育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各学校对学生进行政策宣传,使广大学生及其家长及时知晓受助的权利。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学校资助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资助政策全面贯彻和落实。
四、资助工作责任与分工
1.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系统内各中职学校、普通高中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指导和督促学校完善资助工作申报、审核、认定以及资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2.财政部门积极支持教育部门做好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资金预算编制、资金安排等工作,及时拨付资助经费。
五、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安排使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教育、财政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长期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
各类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延压发放国家助学金的行为,以及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学生资助资金的地方和学校,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六、附则
本方案由县教育体育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