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食品药品监管> 行政处罚>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索引号: 113407223976678579/202402-00034 组配分类: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枞阳县市场监管局(县食药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枞阳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2月化妆品案件公示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2-01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981
枞阳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2月化妆品案件公示
发布时间:2024-02-01 16:03 来源:枞阳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处罚对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枞市监处罚〔2024〕039号 枞阳县国霞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案 枞阳县国霞商店 92340762MA2NRQ157T 吴国霞 2024年1月4日,我局义津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位于枞阳县义津镇义津街道枞阳县国霞商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发现“晨迪”玫瑰香型清爽润肤洗手液1瓶,保质期:3年,有效日期至2023年12月28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晨迪”玫瑰香型清爽润肤洗手液1瓶;     
2.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2024/1/29 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枞市监处罚〔2023〕380号 枞阳县会宫镇阿虎理发店涉嫌未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枞阳县会宫镇阿虎理发店 92340762MA2PUAQY87 郑循虎 枞阳县会宫镇阿虎理发店涉嫌未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警告;2、没收超过使用期限“荻薇染发膏”37支和“尊荣艾美本色染发膏”7支;3、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2024/1/31 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