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07220031257304/202205-00104 | 组配分类: | 政策措施 |
发布机构: | 枞阳县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 |
名称: | 枞阳县民政局 财政局 残联关于印发《2022年民政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 | 枞民〔2022〕71号 |
发布日期: | 2022-05-31 | ||
有效性: | 有效 | 咨询电话: | 0562-3211346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相关会议及文件精神,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2022年我局实施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和老年助餐服务工作3大项民生工程,根据铜陵市民政局 财政局 残联关于印发《2022年民政民生工程实施方案》(铜民发〔2022〕18号)通知有关要求,制定了《2022年民政民生工程实施方案》,其中包括《枞阳县2022年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等9个子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及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各项民政民生工程顺利实施。
附件:1.枞阳县2022年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
2.枞阳县2022年老年助餐工作实施方案
3.枞阳县2022年特殊困难家庭适老化(智慧化)改造和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4.枞阳县2022年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
5.枞阳县2022年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方案
6.枞阳县2022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7.枞阳县2022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
8.枞阳县2022年临时救助实施方案
9.枞阳县2022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民生工程实施方案
枞阳县民政局 枞阳县财政局 枞阳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5月31日
附件1
枞阳县2022年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皖政办〔2019〕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皖政办〔2021〕16号)和省、市民生工程有关要求,推进全县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建设,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高龄津贴惠及所有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对困难家庭中的老年人发放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不低于60%;完成50户特殊困难家庭适老化(智慧化)改造(枞阳镇30户、会宫镇20户);建设20张试点家庭养老床位(枞阳镇、会宫镇各10张);新增村级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9个。
二、实施内容
(一)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
1.高龄津贴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
发放范围。具有本县户籍,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以身份证年龄为准。
发放标准。80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30元高龄津贴;90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60元高龄津贴;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300元高龄津贴。
发放程序。(1)申请办理。本人或代办人携带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照片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申请办理。
(2)受理公示。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社区(村)予以受理,并由乡镇民政办或者社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公示栏公示3日;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社区(村)不予受理。
(3)审查审核。乡镇民政办审查,县民政局审核。
(4)统一发放。审核通过后,每年在6月底前和11月底前分两次打卡发放。
2.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
发放范围。具有本县户籍,65周岁以上分散供养的特困老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70周岁以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人,以身份证年龄为准。
发放标准。每人每月发放50元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发放程序。(1)申请办理。本人或代办人携带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照片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申请办理。
(2)受理公示。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社区(村)予以受理,并由乡镇民政办或者社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公示栏公示3日;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社区(村)不予受理。
(3)审查审核。乡镇民政办审查,县民政局审核。
(4)统一发放。审核通过后,每年分上、下半年两次打卡发放。
(二)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
1.推进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智慧化)改造
补助范围。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有条件的乡镇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和困难老年人中的高龄、失能、残疾家庭。
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改造内容参考《安徽省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建议清单》,补助标准原则上每户不超过4000元,具体由乡镇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发展实际确定。
实施程序。按照自愿原则本人或委托亲属、居(村)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社区(村)对评估初审、乡镇民政办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组织实施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改造方案,经老年人或亲属签字确认后,由社区(村)初审并逐级报乡镇、县民政局审核审批;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根据改造方案按标准实施改造,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实地验收。
2.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建设
服务对象。具有试点地区户籍,居住在本地区,年满60周岁且能力评估达到中、重度失能或80周岁及以上空巢、独居的轻度失能以上的老年人。其中,城乡特困老年人等托底保障群体,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等困境保障群体,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老年人等重点保障群体根据本人及其家属意愿,优先考虑。参加试点的老年人家庭应当具备家庭养老照护基础,老年人及其家属自愿参加试点服务,并与相关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建设标准。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建设标准按照《枞阳县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建设补助。验收合格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每张床位给予3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床位费用不足3000元的据实补助),每位老人限补助一次。
运营补助。验收合格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享受运营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建床老年人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为每人每月300元、400元和600元。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服务的家庭养老床位运营补贴纳入养老机构床位综合运营补贴统一申报。
实施步骤。县民政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安排试点任务计划,县财政局同意后,按照《枞阳县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和程序执行。
(三)优化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运营
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站。
资金来源及标准。三级中心建后管养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原则上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市县财政预算。县级和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建后管养购买服务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正常运营且通过考核的社区(村)养老服务站最高补贴2万元/个/年,对具备助餐功能且运营正常的增加1万元。
实施程序。三级中心的运营机构向县民政局提交申请,县民政局审核后商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实施。
(四)发展农村养老服务
1.推进县(区域)级特困供养服务设施建设
建设标准。按照《安徽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我县继续完善提升县级特困供养服务设施改造和服务质量。
项目管理。项目建设要严格落实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管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
实施步骤。县民政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排定项目实施年度和建设规划,县财政局同意后,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遵守和履行工程建设相关要求和程序。
2.推进村级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
建设任务。新建或改扩建9个村级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
建设标准。按照《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执行。
3、施行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三项制度。
补助范围。承接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三项工作的养老服务主体。
补助方式。对承接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三项工作的养老服务主体(社会组织、企业等),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
补助标准。新建的养老服务站每平米补助1800元,改建养老服务站每平米补助900元。均包含购置设备的费用。
(五)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
补助范围。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
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1)一次性建设补贴。对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满1年且养老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市、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新建、扩建每张床位补助标准为10000元,租赁改造经营每张床位补助标准为8000元。在机构正常运营满1年后,分4个年度到位,首次支付为补助标准的40%,以后每年按补助标准的20%支持。社会力量新建、改扩建的智慧养老机构床位,在现行一次性建设补贴基础上提高30%予以补贴。
(2)日常运营补贴。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人数给予运营补贴(不含自理老人)。对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标准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不低于300元、400元和600元。公办养老机构在保障法定养老服务需求的前提下,开展居家养老和社会化代养服务的,比照社会办养老机构享受运营补贴。创建智慧养老机构的,自创建达标下一年度起,按现行运营补助标准提高10%予以补贴。
(3)贷款贴息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予以利息补贴。
(4)医养结合补助。150张床位以上养老机构必须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150张以下的养老机构鼓励设立医务室或护理站。对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并能正常提供服务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10万元。
(5)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参保
补助范围。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公办养老机构。
补助方式。保费原则上为每张床位40元,赔付标准按照省有关文件和保险合同执行。
(六)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
补助范围。对通过验收的省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省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及符合《安徽省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设规范》要求的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给予补贴。
补助方式及标准。对创建达到省级示范标准的智慧养老机构和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创建达标的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其一次性建设补贴和日常运营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具体标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皖政办〔2019〕20号)有关精神确定。
实施程序。省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省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补贴资金将在省级资金下达市级后,市级下达至我县。对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补助资金由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三、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市县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市、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5%;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1.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按3:7比例承担。
2.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由我县自行承担。
3.困难老人家庭适老化(智慧化)改造(4000元/户)资金扣除上级补助后,按市县两级5:5承担。
4.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补贴(3000元/张)由市、县两级财政按4:6比例承担。
5.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和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运营补助由同级财政承担;正常运营且通过考核的社区(村)养老服务站最高补贴2万元/个/年,由市县两级财政按5:5比例承担。
6.村级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建设补助资金由市、县按4:6比例承担。
7.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由市、县按5:5比例承担;日常运营补助资金由市、县按3:7比例承担;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由市、县按3:7比例承担;医养结合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通过市级福彩公益金安排。公办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参保资金扣除省补资金后,由市、县按3:7比例承担。市本级公办养老机构参保资金由市财政承担。社会办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参保费自行承担。
8.养老智慧化奖补资金由市统筹安排。
(二)资金管理。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可用于养老机构房屋建设、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运营补贴可用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民政局负责编制规划、制定标准、项目实施督导;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各级财政资金,督促落实补助资金。
(二)部门协作,严格检查。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详细工作计划。
(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级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和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附件1:枞阳县80周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
附件2:枞阳县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附件1
枞阳县80周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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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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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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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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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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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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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籍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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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申请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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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村)初审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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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初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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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审批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须同时附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2份。
2、本表一式三份:县民政局、乡镇、社区(村)各留存一份。
附件2
枞阳县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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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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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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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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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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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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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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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籍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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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 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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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申请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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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村)初审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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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初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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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审批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须同时附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2份。
2、本表一式三份:县民政局、乡镇、社区(村)各留存一份。
附件2
枞阳县2022年老年助餐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皖政办〔2021〕16号)、《铜陵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铜陵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的实施意见》(铜政办〔2019〕12号)、省民政厅《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和市民生工程及为民办实事有关要求,进一步促进和规范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推进全县老年助餐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老年人高品质助餐服务需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2年全县新增4个老年助餐服务点(枞阳镇新华社区、前进社区、建设社区,会宫镇会宫社区)。积极支持依托养老服务机构、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站等设施增加助餐配餐功能,通过分步实施,逐步构建布局均衡、方便可及的城乡老年助餐服务体系,助餐服务质量和水平有明显提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精准高效,注重供需平衡。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由市级统筹、县级落实、社区实施,遵循贴近需求、供需平衡的思路,进一步加密优化老年助餐网点设施布局。利用大数据分析工具和智能化手段,实现助餐资源的精准匹配和精准供餐,切实提升服务效率。
(二)坚持公益导向,注重梯度保障。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引导各助餐网点对老年人就餐给予优惠和让利,确保老年助餐服务价格低于一般市场价格。重点解决高龄、孤寡、独居及失智、失能等老年人的就餐问题,在此基础上兼顾其他老年群体。加强托底保障,对高龄、低保、低收入、失能失智等经济困难老年人就餐给予适当补助。
(三)坚持社会参与,注重多元供给。扶持各类市场主体运营老年助餐设施、开展送餐服务,鼓励社会餐饮企业和企事业单位食堂参与老年助餐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更丰富、更多样、更优质的餐品和服务,形成多元供给格局,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就餐需求。
(四)坚持从严管理,注重安全可靠。促进老年助餐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加强监督检查,坚守安全底线,实现监管有力、防范有效、处置有序,确保安全可靠。
三、服务形式
(一)新建或改建社区老年食堂。主要提供就餐和送餐服务。社区老年食堂应依法依规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具有相应的消防安全资质,供餐能力在50人/餐以上,就餐面积原则不少于50平方米。社区老年食堂根据老年人口分布情况和服务需求半径,依托现有乡镇级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食堂、社会餐饮企业等场所,或利用存量资源改造合理设置社区老年食堂。
(二)设置老年助餐点。没有条件建立社区老年食堂的,可按照辖区内老年助餐需求,依托社区(村)综合服务设施、养老服务站等设施,因地制宜设置老年助餐点,一般集中就餐人数达到10人以上的场所即可设立老年助餐点。老年助餐点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仅提供取餐服务的除外),设置配(备)餐区和就餐区,面积原则不少于20平方米。老年助餐点应设置在一楼,方便老年人就餐和取餐。
(三)引入社会餐饮企业开展助餐服务。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合作共建等方式,利用有资质的社会餐饮(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大中型餐馆)加工能力和网点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助餐服务。可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形式依托有资质、有信誉、有爱心的大中型餐馆服务场所设置“老年餐桌”,为老年人提供价格优惠、品种多样的老年餐。
四、主要内容
(一)提升助餐服务质量
1. 加强准入管理。选择诚信经营、管理规范的社会餐饮企业作为助餐服务单位,参与老年食堂的运营,纳入老年助餐定点挂牌服务企业,在优先保障老年群体用餐的基础上,向全社会开展服务。
2. 形成规模品牌。鼓励和引导资质良好、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餐饮企业,选取若干社区为试点,探索开展较大规模的中央厨房供餐模式,实现规模化的加工配送,实施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运营。
3. 实现智慧助餐。鼓励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整合各类供餐资源,开发服务信息系统,为老年人提供营养配餐、按需点餐、服务评价等智能化、个性化服务,逐步实现老年人凭卡在各助餐点位做到“全县通吃”。
4. 开展温馨服务。指导餐饮企业设置专门的老年人就餐区域,鼓励供餐单位开发老年餐菜单和老年营养食谱,引导科学配餐,有条件地结合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宗教信仰等提供分类助餐。助餐服务以午餐为主,鼓励有条件、有需求的网点提供早餐、晚餐服务。
5. 加强服务监测。加强价格监测,鼓励通过场地租金、水电煤气费用减免等多种方式,引导供餐单位对老年人就餐进行让利和优惠,并提供不同价位、不同品种的多样化菜品,供老年人自主选择。加强质量监测,对各类老年食堂、供餐企业及助餐点开展评估测评,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优化助餐配送体系
6. 规范配送行为。加快完善老年助餐配送服务的基本规范,在设施配置、人员资质,以及分餐、分送行为等方面形成标准化模式。对配送数量较大的中转助餐场所,鼓励使用机动车辆提高送餐效率。在及时送达(一般在半小时以内)的同时,告知提醒老人尽快用餐并妥善存放。
7. 稳定配送队伍。对送餐员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水平。探索对送餐车辆及送餐员统一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稳定和发展送餐员、社工及志愿者队伍,重点为行动不便、路途偏远等存在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配送服务。
(三)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8. 加强规范管理。对照省老年社区助餐的规范和标准(见附件),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经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实地验收后可认定为助餐服务机构,并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县民政局及时将为辖区老人提供助餐服务的社区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助餐企业的信息纳入监管名录。指导符合条件的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制作统一标识,命名为“**社区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悬挂于醒目位置,对不符合条件的,加大管理处罚力度。
9. 推进公开公示。县民政局负责督促指导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依照规定实行“六个公示”,即将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收费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举报电话上墙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引导社区老年食堂等实施“明厨亮灶”,推进各类老年助餐点规范配置。
10. 做好日常监管。加快建立县级统一的服务信息系统,做好老年人就餐情况实时记录,以此作为服务考核、评价和补贴的重要依据。加强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诚信评价,实行诚信评价等级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严格奖罚。
(四)完善服务补贴政策
11. 优化供方补贴。为确保老年人助餐工作顺利进行,并推动助餐机构的良性持续运行,对助餐企业、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给予建设补贴,同时结合助餐服务数量和质量给予运营补贴。建设补贴为一次性补贴,对不直接制作餐食,只提供配餐、送餐服务的老年助餐点,日供餐能力达到20人次及以上的,按照每个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设施设备补助;对提供餐食的制作、配送等服务的老年助餐点,日供餐能力达到90人次及以上的,按照每个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设施设备补助。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助餐服务为必须开展项目,不再享受该项补贴。老年助餐点由社会企业提供场地建设的,需承诺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经考核评估达到相应要求的各类社区老年食堂、供餐企业及助餐点,给予助餐服务运营补贴,其中日均助餐人数在20人以下的助餐点,给予每年2万元运营补贴,日均助餐人数21-40人的,给予每年3万元运营补贴,日均助餐人数41人以上的,给予每年4万元运营补贴。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由市、县按5:5分担,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老年助餐的各项服务工作。如省级对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有新规定,则按照省级政策执行。
12. 实施老年优待。助餐补贴不发放现金,通过助餐价格优惠的方式体现。我县60周岁以上有需求的老年人,可支付相应餐费在老年助餐点享受助餐服务。重点保障低保、高龄独居、失能困难、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不享受助餐补贴。老年助餐服务提倡实行提前一天预订制度。老年助餐点应每周公布套餐食谱,套餐标准为:一小荤两素一饭(4元/餐),一大荤两素一饭(6元/餐),一大荤一小荤两素一饭(8元/餐)。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民政局高度重视老年助餐服务工作,加强对社区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的指导、食品安全行业管理。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商务部门要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餐饮企业参与老年人助餐服务。
(二)加强资金统筹。通过“个人掏一点、企业让一点、政府补一点、慈善捐一点”的多方支撑、多元参与方式,拓宽资金保障渠道,让老年人愿意吃、吃得好,让企业愿运营、能运营。既满足老年人的需求,又兼顾助餐企业利益,实现助餐配餐互利共赢,可持续发展。引导社会力量加大对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的支持力度。探索建立慈善资金支持助餐配餐服务长效机制,鼓励县区探索通过慈善冠名、授牌等方式支持市场主体、品牌餐饮企业参与大配餐服务的新模式。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做好老年助餐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总结经验,培育典型,积极打造枞阳特色的老年助餐服务的知名品牌,全力推动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上新台阶。
附件:1.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指引
2.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建设要求
附件1
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指引
一、老年助餐服务基本要求
开展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
(一)老年助餐服务机构
1.膳食加工。经营者应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加工制作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有关要求。
2.膳食外送。承担膳食外送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配备膳食加热、保温(如保温箱)等设施及其存放、清洗场所和设施;应配备膳食留样冰箱,做好食品留样。每餐次外送膳食数量超过50人份的,应设置与供应数量相适应、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的分装专间或专用场所;宜配备餐具、接触膳食的工用具和容器的热力消毒设备(如洗碗机、蒸箱、红外消毒柜等);应在烹饪、分装、餐具和工用具清洗消毒、就餐等关键区域设置视频监控设施。膳食制作后应尽快送达,送餐时限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有关要求,确保餐食安全。
3.最近3年内无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记录。
(二)老年助餐点
1.信息记录。民政部门要对承担供餐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老年助餐点有关信息予以及时掌握、记录、核实并建立档案。
2.场所要求。应设置冰箱(用于膳食留样和膳食存放)、微波炉、洗手水池。需在老年助餐点分装膳食的,宜设置膳食加热设施(如水浴操作台)和分装工用具、容器的清洗水池和热力消毒设备及疫情防控相关设施、制度。
二、食品安全自身管理要求
(一)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规定,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自身管理,按规定做好重点环节的记录。
(二)养老机构和社区老年食堂应依法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老年助餐点宜配备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按照规定,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四)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定期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和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供餐,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食品加工供应过程要求
(一)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按照原料控制相关要求,做好食品原料的索证索票、查验登记和贮存过程管理等工作,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
(二)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不得加工制作、配送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三)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规定,严格执行食品加工烹饪、防止交叉污染、膳食时间温度控制、餐具工具清洗消毒、加工操作环境卫生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食品安全要求。
(四)承担向助餐点配送膳食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在盛装膳食的箱体或容器表面标明加工单位、加工日期和时间、保质期限、保存条件等,并严格执行保质期规定。膳食外送至供餐点或老年人家中的,向用餐人员开展“不食用隔餐膳食”等宣传。
附件2
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建设要求
本文所称的老年助餐服务场所是指为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集中就餐或配送的社区老年食堂和老年助餐点等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的有关场所。
一、基本设置
老年助餐服务场所按以下条件设置:
(一)总体布局实用合理,设施设备安全、卫生,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配备冷藏、消毒、加热等必要的设施设备。
(二)有方便老年人进出的无障碍设施,包括无障碍慢坡通道、防滑脚垫、座厕拉杆、楼梯扶手设备等。
(三)应有配套地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桌椅、用具及空调等设施。在显著位置要有规范的公共标识。
二、基本要求
社区老年食堂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老年助餐点根据规模大小等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一)进行膳食加工的助餐场所,其经营者应符合《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等有关条件,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提供品种多样、符合老年人特点和膳食营养的健康安全餐,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
(三)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和服务质量标准,要有健全的食品安全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检查记录制度及奖惩制度。
(四)有具备资质的服务人员负责场所的管理、日常接待、助餐服务等工作并有相关记录,建立每周菜谱及价格公示机制。
(五)工作人员应树立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守职尽责,注重效率的服务意识,保持热情周到、乐于相助的服务态度和优质高效的服务质量。
附件3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丰富老年助餐的供给主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升全省老年助餐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老年人高品质助餐服务需要,制定以下工作指引。
一、参与主体和形式
(一)根据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供餐单位,可根据经营范围和各自特色申请参与老年助餐服务。
1.大中型餐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具备膳食加工能力的供餐单位,可提供老年助餐配送服务。
2.社会餐饮企业可在服务场所设置“老年餐桌”,提供价格优惠、品种多样的老年餐,并在场所醒目位置挂摆明显标识及老年餐价格,方便老年人知晓。
3.养老机构特别是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住院老年人就餐需求和确保供餐能力的前提下,向社区老年人开放,提供助餐服务。
(二)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鼓励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利用其送餐网络为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鼓励各县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与网约送餐单位合作。
二、工作环节
(一)对以上各类社会参与主体,经认定后符合条件的,与民政部门签订相关协议。
(二)对符合条件的参与主体汇总统计,定期报送县级民政、市场监管部门。
(三)县民政局通过网站、公众号等载体,定期向社会公开助餐服务机构的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三、质量监控与管理
(一)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便捷服务,包括建立每周菜谱及价格公示制度,有条件的机构可开通电话订餐服务,开发APP等软件或小程序,方便老年人网络订餐。
(二)鼓励各县区通过奖励或补贴方式对供餐单位给予支持。
附件3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皖政办〔2021〕16号)和《铜陵市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铜民发〔2022〕15号)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机构、社区与居家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现就全县开展特殊困难家庭适老化(智慧化)改造和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建设目标
完成50户特殊困难家庭适老化(智慧化)改造(枞阳镇30户、会宫镇20户);建设20张试点家庭养老床位(枞阳镇、会宫镇各10张)
二、建设内容
1.推进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智慧化)改造
补助范围。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有条件的乡镇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和困难老年人中的高龄、失能、残疾家庭。
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改造内容参考《安徽省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建议清单》,补助标准原则上每户不超过4000元,具体由乡镇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发展实际确定。
实施程序。按照自愿原则本人或委托亲属、居(村)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社区(村)对评估初审、乡镇民政办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组织实施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入户需求评估,提出改造方案,经老年人或亲属签字确认后,由社区(村)初审并逐级报乡镇民政办、县民政局审核审批;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根据改造方案按标准实施改造,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实地验收。
2.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建设
服务对象。 具有试点地区户籍,居住在本地区,年满 60周岁且能力评估达到中、重度失能或80周岁及以上空巢、独居的轻度失能以上的老年人。其中,城乡特困老年人等托底保障群体,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等困境保障群体,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老年人等重点保障群体根据本人及其家属意愿,优先考虑。参加试点的老年人家庭应当具备家庭养老照护基础,老年人及其家属自愿参加试点服务,并与相关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建设标准。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建设标准按照《枞阳县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建设补助。验收合格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每张床位给予3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床位费用不足3000元的据实补助),每位老人限补助一次。
运营补助。验收合格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享受运营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建床老年人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为每人每月300元、400元和600元。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服务的家庭养老床位运营补贴纳入养老机构床位综合运营补贴统一申报。
三、建设标准
1.适老化改造。符合建设家庭养老照护服务条件的老人家庭,经老人及其家庭成员书面同意后,由服务组织对老人家庭生活设施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以满足老人居家养老的安全需求。享受政府兜底保障老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纳入年度适老化改造计划,其他老年家庭适老化改造费用自行承担。
2.家庭照顾床位。在符合建设家庭养老照护服务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安装智慧床垫、智能药箱、活动智能监测及摔倒报警、一键呼叫器等智能设备(详见附件),接入服务组织的信息管理平台,并与县级养老服务平台进行连接,实现信息交互共享,接受市、县两级民政部门的统一监管。鼓励对可移动设施设备采用租赁回收方式循环使用,降低用户成本,提高资源利用率。
四、补助政策
1.建设补助。经县民政部门验收合格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享受建设补助。建设补助根据适老化改造内容、设施设备的安装和维护等按照每张床位3000元的标准(床位费用不足3000元的据实补助)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位老人限补助一次。服务机构完成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并通过验收,服务开展满6个月后,向试点地区民政部门递交申请,提供每户实施对象的申请表、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能力评估报告、服务协议、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投入清单、建设投入凭证等材料。试点期间枞阳县建设补助由市、县两级财政按4:6比例承担。
2.运营补助。经县民政部门验收合格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享受运营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建床老年人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为每人每月300元、400元和600元。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服务的家庭养老床位运营补贴纳入养老机构床位综合运营补贴统一申报。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民政部门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试点作为破解当前养老服务领域的痛点和难点、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的重要抓手,稳妥有序推进,确保圆满完成试点任务。
(二)强化医养融合。县民政部门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的协调对接,进一步在“养老床位”和“家庭病床”有机融合上加强探索,真正实现机制互通、标准互认、资源互享。提供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服务指南和技术操作标准等规定,依法行医,规范提供服务,保证质量安全。
(三)强化日常监管。将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服务质量纳入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和年度考核,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强化安全监管,筑牢安全防线,对试点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跟踪、检查、抽查、评估。要强化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定期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反财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回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附件4
枞阳县2022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67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和铜陵市民政局 财政局 残联关于印发《2022年民政民生工程实施方案》(铜民发〔2022〕18号)通知有关要求,为切实改善和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坚持惠民便民精准管理,坚持政策衔接动态调整,进一步健全帮扶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增进残疾人福祉,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共同富裕为目标,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做到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建立起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积极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三、主要内容
(一)补贴范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具有枞阳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纳入低保和脱贫人口中的残疾人。
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具有枞阳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一级、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72.5元,三级、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6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65元。
(三)资金筹集
1. 市财政以 2021 年对我县补助金额为基数对我县予以补助,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提标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2.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健全资金拨付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做好资金兜底保障,确保补贴资金按月及时足额发放。
(四)政策衔接
县民政、县残联等部门要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与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政策的具体衔接,除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及《民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民发〔2016〕99号)文件要求以外,纳入伤残抚恤对象范围且已经享受补贴的,不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到户籍地以外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应视为原户籍家庭成员,原则上向原户籍地申领补贴。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按月增发30%的低保金,列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统计范围。
(五)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精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将联合制定安徽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县民政、县残联等部门要根据实施意见要求,充分评估残疾人生活困难程度和长期照护需求,建立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使补贴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补贴标准调整情况应当及时通过政务公开栏、信息平台、网络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示。
(六)定期复核
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县级民政部门、残联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和随机抽查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动态管理,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定期复核和随机抽查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四、申请审核程序
(一)自愿申请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个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残疾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要如实填写《铜陵市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助申请书》(附件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表》(附件2)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表》(附件3)(以下简称《审核表》),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残疾人证及复印件,贫困残疾人同时提供困难证明及复印件。
(二)逐级审核
1.乡级初审。乡(镇)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申请并对身份、残疾等级、困难证明等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报县级残联审核。
2.残联审核。县残联自收到初审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相关审核工作,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汇总表》(附件4)、《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附件5)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并告知原因。
3.民政审定。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并通过与残联、低保等信息系统数据核对。对审定合格的材料,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会同县级残联报县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对审核审定不符合条件的,应逐级退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公示。采取长期公示。对审定符合条件的,乡(镇)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县级民政部门应在官方网站进行长期公示。公示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主要公示申请人姓名、享受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不得公开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无关的信息。公示中发现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经核实后,按规定取消补贴资格并追回已发补贴资金。
(三)补贴发放
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按月打卡发放。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由县民政部门、残联报县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县财政部门将资金尽快按月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发放时间为每月25日前。
(四)跨省通办
县民政、县残联要根据《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的通知》(皖民务函〔2021〕103号)的要求,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审核时限切实履行职责。采取异地代收代办方式,实行“全程网办”,统一使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跨省通办”申请,简化补贴申请受理环节,实现“马上办、就近办、一地办”,进一步提升残疾人获得感。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负责对经残联审核合格的补贴对象汇总花名册进行审定,并对补贴对象家庭困难等情况进行审核,做好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残联组织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严把残疾等级关,做好相关审核工作。财政部门加强对两项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二)实行动态管理
县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全面运行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建立完善两项补贴对象档案,做到一人一档。补贴对象死亡或迁出本省的、困难程度变化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及时停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后残疾程度减轻达不到重度残疾标准的,及时停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包含残疾证注销或残疾证到期等停发的情况,应当于次月起停发补贴,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实施。
(三)强化监督问责
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大对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省级将不定期对各地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督查。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工作不负责的,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中与省级方案不一致之处,以省级方案为准。
附件:1.铜陵市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助申请书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表
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表
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汇总表
5.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
附件1
铜陵市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助申请书
申请人: ,性别: ,生于 年
月 日,身份证号: ,家住 。
申请事项:本人因 (病/事故)致(一/二/三/四)级残疾,且 (生活困难/自理能力较差),
(简述具体困难),特向政府申请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助)。
本人承诺:本人不存在《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中规定的享有较我市现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标准高的老年、因公致残、离休、孤儿等福利性生活津补贴情形,且不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特困供养保障金等情形。如有,同意政府取消相关叠加待遇。
恳请领导酌情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2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核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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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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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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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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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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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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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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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居住地址 |
县(市、区) 乡(镇、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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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名/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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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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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 社区初审意见 |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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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残 联 审 核意见 |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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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民政审定意见 |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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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发 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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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标准 |
元 |
停发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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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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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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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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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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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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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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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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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居住地址 |
县(市、区) 乡(镇、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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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名/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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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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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 社区初审意见 |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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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残 联 审 核意见 |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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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民政审定意见 |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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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发 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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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标准 |
元 |
停发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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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满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需求为导向,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制度措施,健全责任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强化属地管理责任,以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流入地与流出地联动的工作机制为保障,以县救助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救助服务点为平台,以站内护理照料、寻亲服务、回归安置、基层源头预防为主要内容,以信息化为支撑,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综合性的救助管理工作体系,实现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应救尽救。
三、实施内容
(一)救助范围。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
(二)救助内容。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需求,按照自愿、无偿原则,提供站内照料护理、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源头预防、反家庭暴力庇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救助服务。
(三)经费筹措。县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救助管理工作情况,测算年度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总额,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基数的差额部分,应全额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救助资金缺口时,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追加预算予以解决。对于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后转为特困供养人员所需经费,由省市下拨社会救助资金统筹解决,不足部分,县财政兜底保障。同时,县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资金确保救助机构正常运转。
四、工作要求
(一)实行救助管理协同机制。县救助管理机构和乡镇、社区要建立街面巡查和发现报告机制,由公安民警、城管队员、社区网格员对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和发现报告主体责任,依据“首接责任制”进行现场处置。属于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劝告、引导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属于突发疾病的,及时通知急救机构或直接护送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县救助管理机构到医疗机构甄别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流浪乞讨人员违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规定的,要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等依法处置。鼓励环卫工人、出租车司机、专业社工和志愿者等热心群众提供救助线索。县民政部门要切实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铜办发〔2019〕15号)明确的职责分工要求,主动加强同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完善工作体制机制。
(二)救治患病流浪乞讨人员。坚持“先救治、后救助、再结算”的原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等病人的救治工作,开辟“绿色通道”,主动对接联系定点医院,确保患病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医疗救治。
(三)进行寻亲服务。对暂时无法查明身份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准确采集受助人员基础信息,及时查询比对《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救助信息和寻亲信息。对经查询比对仍未能确认身份的,应当于登记信息之后24小时之内在“全国救助寻亲网”发布寻亲公告,并根据掌握线索情况采取“今日头条”、微信公众号、报纸等渠道推送信息积极寻亲。在其入站后7个工作日内仍未查明身份信息的,应当书面报请公安机关采集DNA信息。公安机关要加大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力度,在收到报告后一个月内免费采集、录入DNA信息库,并进行交叉比对和身份核查工作,并将比对核查结果书面反馈救助管理机构。加大“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在寻亲工作中的具体应用力度。救助管理机构要加大对DNA寻亲进度的主动跟踪力度。对已查明身份受助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合适方式离站。
(四)滞留人员落户工作。对确实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安置人员(滞留超过3个月),由救助机构提出申请,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请同级政府安置。公安机关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办理户口登记,县民政部门要对已办理户口登记的人员特征,及时纳入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或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落实社会救助政策。
(五)做好流出地源头预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外出流浪。对受助回乡或救助管理机构送返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及时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帮助其解决困难,将其稳定在家庭或当地有关机构照料护理,防止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法定义务人涉嫌虐待、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提请公安和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对其中需要临时庇护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提供庇护救助。
(六)加强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和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强化救助管理机构风险防控能力,要结合行业站内管理经验教训,完善补充相关管理制度,杜绝风险隐患。对收治长期患病滞留人员的医疗机构、代养未落户长期滞留人员的本级福利机构,要参照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滞留救助管理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托养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民务字〔2017〕70号)要求,在规范程序基础上,加大回访监督与痕迹化管理力度,确保各机构各司其职。
(七)加大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和队伍建设力度。要结合流浪救助领域最新政策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形式,在站内救助护理照料领域,针对救助对象多样化、复杂化、精细化的服务需求,引入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员提供专业服务。救助管理机构要加强与社区(村)、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的协作,通过学习培训等形式,综合提高工作队伍专业化服务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重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与困难群众保障工作统筹研究部署,健全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对各部门的组织领导,凝聚合力,因地制宜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各项工作。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研究,积极解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做到流浪乞讨人员“弱有所扶”。
(二)明确部门职责。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中的牵头作用,建立健全绩效考评制度;会同公安、城管、卫计等部门共同做好工作;负责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开展救助服务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工作;加强对在卫生医疗机构收治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危险传染等病人诊疗、用药范围的核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救助资金保障和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铜办发〔2019〕15号)内容,做好本单位履职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积极宣传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民生工程政策,注重有效引导社会预期,展现救助管理工作兜底线、救急难的惠民实效。民政部门、救助站要密切关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动态和发展趋势,积极组织实施救助管理机构“开放日”活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听取多方评价,吸取意见建议。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相互推诿、不履行救助职责,造成流浪乞讨人员未能及时得到救助服务的,要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负有强制报告义务而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遭受家庭暴力人员和受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死伤等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对救助管理机构滞留人员医疗救治工作疏于监督管理,造成委托医疗救治人员非正常死伤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责任;对因源头预防和治理工作不力、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后救助管理不到位,造成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地区,要追究该地区相关领导责任。
枞阳县2022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68号)和铜陵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铜民发〔2022〕1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不断完善低保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做到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实施内容
(一)保障范围
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人;
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重特大疾病原则上依据申请前12个月内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相关支出单据认定;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成年精神残疾人、重度精神残疾和重度智力残疾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枞阳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第十六条第(九)款规定的;
5.县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5-35%确定,具体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为准。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
(三)申请认定
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受理、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具体申请、确认程序按照枞阳县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枞阳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规定执行。
(四)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要对低保家庭开展定期核查。A、B类家庭,每年核查一次;C类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应当根据低保家庭的人口、收支、财产等变化情况,及时作出增发、减发、停发低保金决定。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县民政局和县财政局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县民政局牵头统筹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县财政局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按规定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统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资金统筹。低保资金扣除上级补助资金后,市、县按5:5比例承担。县财政局要结合实际情况,推进低保等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县财政局和县民政局将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强化考核监督。建立健全低保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加大对低保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低保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附件7
枞阳县2022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和铜陵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铜民发〔2022〕1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断完善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织密特困供养对象安全网,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二、保障对象
具有我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三、保障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照料护理标准,每年6月份前由铜陵市人民政府公布,7月份执行。
(一)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城乡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就高不就低。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养老服务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
(二)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确定,具体标准由铜陵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特困人员不能自理程度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体现差异性。到2022年底,全县城市和农村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均达到60%。
四、实施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提出书面申请,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线上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签署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审核确认程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审核确认由乡镇(县经开区)执行,县民政局加强监督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经办部门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请本单位社会救助联审联批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社会救助联审联批领导小组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经办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根据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并报县民政局备案。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直接审核确认的特困供养对象建立核查制度,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社会救助联审联批领导小组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布。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五、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由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调查核实并报审核确认机关核准。
审核确认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在其所在村(居)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审核确认机关应当作出终止决定并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核确认机关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
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供养对象每年都应进行抽查核实。供养对象实行县、乡两级档案管理;县民政局和乡镇(县经开区)民政部门建立特困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六、资金筹措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其他资金。
(二)资金筹措。特困人员供养所需资金在扣除上级补助后,由市、县财政按5:5承担。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中央、省和市级补助资金,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丧葬等支出。有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统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三)资金管理。特困供养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农村分散供养人员的特困生活补助资金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城市分散供养人员的特困生活补助资金委托金融部门社会化发放。集中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资金拨付到特困供养机构所在乡镇,由乡镇拨付到特困供养机构账户。集中供养特困对象个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等,应发给个人用于其零星生活用品购置;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经营收入等,可统筹用于机构管理、改善特困老人生活条件;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的原土地、山(林)地等收入及涉农补助资金,应当在尊重其合法使用、处置个人财产自由的前提下,用于提高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生活质量。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县民政局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制订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二)健全落实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制定、资金落实、监督执行等事项。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范围、供养标准、动态管理等监督考核,切实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8
枞阳县2022年临时救助实施方案
根据铜陵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铜陵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铜民发〔2021〕78号)和铜陵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临时救助实施方案》(铜民发〔2022〕18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过渡性救助,坚持兜底线、救急难,做到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救助及时,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实现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具有本地户籍或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急难型救助对象。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1.资金救助。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对紧急衔接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等其他需要紧急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发放现金,但应由受领人及2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2.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或紧急救治等方式。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3.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社会帮扶的,及时向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我县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
1.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对象为个人的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可发放临时救助金,救助标准不低于我县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
2.支出型救助对象: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应按照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应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对因残疾康复费用支出或因灾、因意外事故等支出较大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可结合经认定的实际支出金额按县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分段分档给予救助。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受理、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紧急情况下,申请人可直接向县民政局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交居民身份证、临时救助申请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等申请材料。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在紧急情况下对困难家庭实施救助。临时救助备用金由县民政局每年按照一定比例或使用需求转移支付至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资金采取按需循环拨付。备用金年终结余资金须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动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实施救助的,救助金额视家庭困难程度测算确定,救助标准原则上每次不超过我县低保月保障标准的6倍。
(一)加强协作配合。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要建立定期沟通会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临时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县民政局应当严格规范开展临时救助对象审核确认工作,县财政局应当强化救助资金规范使用管理。
(二)加强资金保障。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临时救助资金保障机制,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做到精准救助,突出绩效管理,确保临时救助资金足额安排、及时拨付、规范使用和效益发挥。动员引导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加大对政府临时救助的补充支持力度。
(三)加强考核监督。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强化结果运用。县民政局应当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临时救助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临时救助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附件9
枞阳县2022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20〕1号)、《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财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和市民政局《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动态管理”,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二、保障对象
(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机构集中养育(含家庭寄养)、社会散居孤儿(含亲属抚养、独立生活等)。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失联,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继续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重残是指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或四级以上(含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重病是指享受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病种;
失踪是指失踪两年以上,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限在6个月以上;
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三、保障标准
我县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1100元,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151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对于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的劳务补贴标准,由市、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所需经费由市、县级财政另行安排。劳务补贴不得从基本生活费中列支。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得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办理程序
1. 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①属于父母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提供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属于父母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度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提供法院、公安、司法部门相关法律文书以及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复印件;属于父母患重病而导致无能力抚养未成年人的,提供列入病种目录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报销凭证,或提供地级市(含市级)以上公办卫生医疗机构诊断病历书或检查报告(公章);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在6个月以上,提供法院或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属于失联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提供公安机关登记受理书面意见(或报案记录),或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2),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3人以上)+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审核)+县级民政部门确认”方式,提供《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附件1);属于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属于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提供公安部门法律文书;属于父母失踪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失踪的法律文书,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属于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由户籍所在地级市人社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达四级以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身份证、户口簿;
③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④申请人填写的《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附件1)。
(2)查验(审核)。乡(镇)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附件1)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章,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
(3)确认(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开展入户走访和调查核实,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确认(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附件1)上签署意见,民政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对仍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查验后报县级儿童保护相关协调机制研究确认。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乡(镇)和县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有关情况。为保护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等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2.社会(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及相关材料,直接向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民政部门审批。
3.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直接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主动与同级卫健部门联系,掌握感染儿童底数,做到应保尽保。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等形式核实了解情况。
五、资金发放
(一)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应保尽保”,按月发放。乡(镇)和县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使用和保障等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的手续。全县孤儿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动态维护信息须及时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
(二)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和发放情况由县级民政部门或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汇总整理,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三)市、县财政部门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账户。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户籍地以外的地方就学、服役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由原户籍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账户。
六、资金保障
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量、养育标准和近年内支出变化规律,科学合理测算当年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资金总额,统筹列入年度预算。市财政以2021年市财政对各县区补助金额为基数对县区予以补助。扣除上级补助后,不足部分由县区自行承担。
推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与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实际,一并将春节、儿童节节日慰问金纳入预算。
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加大财政投入,及时落实配套资金。要加强监督,组织开展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的专项检查或抽查,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情况进行绩效评估,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监督管理
(一)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前,县级民政部门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要签订相关协议,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及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状况要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和责任。
(二)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经开区定期或根据季节情况及时对辖区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进行监督和巡查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经开区要适时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的儿童监(看)护、养育、心理和家庭环境等情况深入开展入户走访评估等工作,或委托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走访评估或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督促监(看)护人切实履行监护与养育责任;对已经纳入保障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村(居)儿童主任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掌握儿童及其家庭情况变化,每月上门探访或电话沟通不少于1次。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经开区要按照《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要求,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情况进行走访评估,并做好记录归档。
(三)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一人一档”原则。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经开区应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和《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同时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乡(镇)、经开区应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纸质或电子档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尤其是姓名、照片、地址、家庭信息等隐私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不得用于宣传或其他商业用途。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纸质档案主要包括:(1)《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附件1) 、《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2);(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材料复印件;(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养育状况(含监(看)护、健康、学习、家庭以及周围环境等情况);(4)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走访记录以及相关评估等材料;(5)县级民政部门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签订的相关协议。福利机构内孤儿纸质和电子档案应按照民政部《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等规定执行。没有设立儿童福利机构的民政部门应参照《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管理工作。
(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被依法收养或年满18周岁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服刑、被强制戒毒和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子女,自服刑、被强制戒毒人员解除刑期、解除强制和限制人身自由的,经评估后,具有养育能力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父母被宣告失踪、死亡或失联,但又查找到下落的,经评估后,具有养育能力的,自查找到下落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监护权被依法恢复资格的,自次月停发。父母重病的,未提供重特大病救助报销凭证或未提供地级市卫生医疗机构诊断病历(检查报告)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五)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经开区要做好信息录入和更新,对纳入保障范围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要按照“认定一个,录入一个”的原则,实施保障的当月将其个人及家庭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对情形发生变化终止保障的,应当及时从系统进行“减员”处理。
(六)因年龄等原因被取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的,民政部门须提前三个月告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
(七)加强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建设,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八、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市级方案不一致之处,以市级方案为准。
附件:1.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
附件1:
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申
请
及
儿
童
父
母
失
联
认
定
表
姓名:
□福利机构孤儿 □社会散居孤儿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归档单位:
归档日期: 年 月 日
安徽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制
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
编号: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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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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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免冠照片 (粘贴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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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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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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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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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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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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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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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孤儿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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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现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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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现状况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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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父母情况 |
父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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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 □失踪 □重病 □重残 □失联 □服刑在押 □精神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强制隔离戒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被撤销监护资格 □被遣送(驱逐)出境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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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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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 □失踪 □重病 □重残 □失联 □服刑在押 □精神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强制隔离戒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被撤销监护资格 □被遣送(驱逐)出境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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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身体状况 |
□健康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智力残疾 □肢体残疾 □精神残疾 □多重残疾 □重病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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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工学情况 |
□学龄前 □小学 □初中 □高中或职业高中 □技校 □中专 □大专 □本科 □研究生 □失学 □特教 □无就学能力 □待业 □就业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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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监护责任人员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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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主要 社会关系 |
姓名 |
性别 |
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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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生活补贴发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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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方式 |
□银行转账 □现金领取 |
起领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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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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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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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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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人与儿童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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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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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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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救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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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诺情况 |
承诺人(监护人): 身份证号: 儿童姓名: 身份证号: 承诺人与该儿童关系: 联系方式:
为保障该儿童基本生活权益,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现承诺如下:该儿童生父/母: (身份证号: ),自 年 月起即与该儿童家庭失去联系,至今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已达 个月。该情况属实,如有故意捏造、隐瞒事实等欺骗行为的,本人愿承担相应责任,并退还已发放的生活费。 承诺人签字(按手印):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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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证明情况 |
该承诺人承诺情况属实。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 。 证明人签字(3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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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证实情况 |
经村(居)委会走访查证,并按规定进行群众评议,该个人承诺及邻里佐证情况属实。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 。 村(居)委会(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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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 查验(审核) 意见 |
经查验,---符合-- 、------------保障条件,建议予以审核。 经办人: 查验人: 审核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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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审批)意见 |
经复(审)核,---符合--、-------- 保障条件,予以确认,从 年 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 经办人: 复核人: 审批人: 县级民政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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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
经复(审)核,---符合--机构供养保障条件,予以确认,从 年 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 经办人: 复核人: 审批人: 市级民政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此表一式四份,分别由承诺人(监护人)、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各存一份。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由本级机构存档。
此表失联人员身份信息不全的,可在相关处填“不详”。
附件2
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
编号:
(相关当事人):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接到儿童(姓名: ,身份证号: )关于查找其失联父(姓名: ,身份证号: )、母(姓名: ,身份证号: )情况报案后,依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规定及相关要求,经多方查找已满6个月,目前没有查找到其失联父/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安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此单同时抄送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仅用于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备注:失联人员身份信息不全的,可在相关处填“不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