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申请竣工验收的航道建设工程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工程效果和工程正常运行,投资额不能超过工程总概算的5%;
2.各单位工程和项目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
3.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
4.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调试以及联动测试均已完成,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5.航运枢纽工程阶段验收合格;
6.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7.工程试运行期满一年,运行情况正常;
8.竣工档案资料齐全,通过专项验收;
9、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并取得国家审计机构或者具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且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
10.工程运行管理部门已落实;
11.竣工验收工作报告编制完成;
12.航运枢纽工程以及技术复杂的航道工程,已经竣工验收部门委托的单位初步验收合格。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
二、申请材料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项目单位工作报告;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
试运行报告;
竣工决算报告;
按法规办理的各专项验收或者备案证明材料;
有关批准文件。
三、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窗口电话
0562-3228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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