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0700MB1A51386K/202404-00002 | 组配分类: |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发布机构: | 铜陵市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文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4-04-02 | ||
有效性: | 有效 | 咨询电话: | 0562-3211828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检查项类型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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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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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监测数据质量检查 |
细类 |
环境监 (检) 测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生态环境部门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 |
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202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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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日常监督检查 |
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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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日常监督检查 |
重点污染源监督检查 |
细类 |
重点排污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 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 态环境护部令第 3 号)第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2022 年 6 月 5 日起变更为《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等。 |
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202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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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日常监督检查 |
一般污染源监督检查 |
细类 |
一般污染源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 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 态环境护部令第 3 号)第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2022 年 6 月 5 日起变更为《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等。 |
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202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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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日常监督检查 |
特殊污染源监督检查 |
细类 |
特殊污染源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 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 态环境护部令第 3 号)第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2022 年 6 月 5 日起变更为《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等。 |
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202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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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点排污单位 |
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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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S类企业监督检查 |
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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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S类企业监督检查 |
ODS配额许可证的执行情况的检查 |
细类 |
生产、销售、使用ODS的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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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S类企业监督检查 |
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检查 |
细类 |
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单位或个人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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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S类企业监督检查 |
ODS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检查 |
细类 |
生产、销售、使用ODS的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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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监督检查 |
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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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监督检查 |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基础信息、质控、档案情况检查 |
细类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部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 |
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202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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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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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监督检查 |
细类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省、市、县生态环境部门 |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202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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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单位 |
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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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 |
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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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 |
一般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
细类 |
一般核技术利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五、三十六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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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 |
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
细类 |
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五、三十六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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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 |
特殊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
细类 |
特殊核技术利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五、三十六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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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 |
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 |
细类 |
核技术利用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二十、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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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 |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措施检查 |
细类 |
核技术利用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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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建设项目 |
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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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
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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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行为 |
细类 |
已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 |
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202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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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地块监督检查 |
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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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地块监督检查 |
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和违规开发情况 |
细类 |
重点建设用地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关于依法查处建设用地环境违法问题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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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监管对象监督检查 |
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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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
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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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 |
细类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 |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五条等。 |
参考《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202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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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
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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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
在建工程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
细类 |
在建工程建设项目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四至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至二十条,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等。 |
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202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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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表抽查 |
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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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表抽查 |
对排污登记表登记质量进行抽查 |
细类 |
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环办环评函〔2020〕463号) |
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202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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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日常监督检查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细类 |
重点污染源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1.《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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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单位 |
对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及监测数据质量进行检查 |
细类 |
环境监测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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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监督检查 |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
细类 |
建设项目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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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点排污单位 |
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细类 |
非重点污染源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1.《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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