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分类: | 县区(市)文件 | 主题分类: | 枞政秘 医疗卫生 民生政策库 其他 其他 |
名称: | 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 | 枞政秘〔2020〕10号 |
生成日期: | 2020-02-13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
有效性: | 有效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
当前,我县正处在疫情防控关键阶段,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市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县疫情防控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应的实施方案》《关于对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医疗卫生人员给予保障和激励的实施方案》《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障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的实施方案》《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障能源供应的实施方案》《关于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道路物资运输有序通行的实施方案》《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的实施方案》《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工作的实施方案》《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把落实工作抓实抓细抓落地,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保持全县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
2020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监委,县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关于促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
生产供应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障我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物资生产供应正常有序,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大力培育、支持我县疫情防控物资产业发展,促进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及产业链企业尽快形成有效产能,推动形成一个规模适度、水平较高、反应快速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力体系,转产一批、新上一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大力提升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应能力。
二、支持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经批准转产生产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顺利达产后,增购设备按投资额的50%由县财政予以补助。此项工作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负责落实。
三、大力鼓励新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项目,对新申报医护类、药品类科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立项。项目顺利达产后,增购设备按投资额的50%由县财政予以补助。此项工作由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鼓励生产疫情防控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深度参与产业链协作。疫情防控期间,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要把企业物资供应量作为政策兑现重要依据,相关企业增产扩产新增设备补助资金从省、市、县财政相关资金中优先支持。
五、县直相关部门要积极对接省、市有关部门,优化疫情防控二类医疗器械的应急审批程序,并大力争取我县重点疫情防控物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申报纳入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技术改造生产及产业链企业目录和项目库。重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防控用品,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条件下,优先采购使用。对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由县政府全额收储。
六、对生产、转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或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等重要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以及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的其他扶持政策,执行省政府《关于促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应的若干措施》有关规定。
本实施方案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对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医疗卫生人员给予保障和激励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激发一线医疗卫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落实临时性工作补助及一次性慰问补助政策
(一)实施范围。限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以及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二)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标准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标准予以补助。聚焦一线中的一线,对参与疫情一线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即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确定的一类一档人员中,连续奋战、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并对其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的医护防疫人员,在享受临时性工作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6000元的一次性慰问补助。
(三)计发办法。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时限界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开始至响应终止之间的响应期内(省市另有规定时限的从其规定),相关人员当日累计工作超过4小时,按一天计算;在4小时及以下,按半天计算。
(四)资金申报审核及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由县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组织实施。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按文件规定的范围统计发放花名册,上报县卫生健康委,县卫生健康委会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待市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复核批准后发放。一次性慰问补助和临时性工作补助要确保发放对象合规、有据、精准。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临时性工作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先行垫付并按规定与省财政据实结算,一次性慰问补助从省财政拨付的疫情防控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县卫生健康委、县财政局按规定落实。
三、鼓励有关保障机构赠送专属保险保障
鼓励驻枞保险机构,对我县参与疫情防控医护人员和援鄂医疗队队员,赠送疫情专属保险保障,适当扩展保险责任范围,对因疫情感染发生意外的,给予相应的保险赔付。由县金融办牵头,会同县卫生健康委、县红十字会、县银保监组、县财政局等相关保险机构按规定落实。
四、疫后免费体检和休养
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县有关部门要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安排参与疫情一线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免费体检工作,并结合实际给予带薪休养休假。我县援鄂医疗队员的集中休养由县卫生健康委会同县财政局按规定落实。
五、给予嘉奖奖励
对在疫情防控救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医疗卫生人员,在职称评审时优先推荐,岗位聘用时优先聘用,可破格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在县政府特殊津贴评选中予以倾斜,可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记功和嘉奖奖励。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县卫生健康委、县财政局按规定落实。
六、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家属的保障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要及时了解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在家庭生活中遇到的困难,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重点做好生活保障、心理保障、人文保障、安全保障和其他保障,及时有效为一线医务人员解决后顾之忧。
本实施方案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保障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障我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保障主副食品生产能力
1.增加蔬菜供应。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跟踪监测蔬菜生产供应情况,加强对蔬菜生产经营主体指导服务。统筹安排好产品结构和生产布局,丰富品种类型,落实标准化生产栽培技术。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保障蔬菜市场均衡稳定供应。积极调运和储备蔬菜种子,指导育苗企业有序开展种苗集中生产供应,确保及时播种定植。
2.抓好肉蛋奶生产。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商务局推进生猪稳产保供,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场屠宰。加快生猪规模化养殖,落实扶持生猪生产各项政策措施,千方百计加快恢复生猪生产,增加牛羊肉产出,加强冷冻肉及奶制品等储备。稳定禽蛋生产,规范家禽集中屠宰场建设。安排规模种养生产主体和饲料、屠宰、种畜禽、畜产品加工包装材料等生产加工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加快恢复产能,帮助解决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保障“菜篮子”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加工等相关企业正常运行。
3.加强粮油保障。县发展改革委根据粮油市场情况,强化统筹调度,做好应急预案,确保粮油供应不出任何问题。协调解决复工企业困难。实行粮油市场日监测制度,跟踪检测成品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化情况,确保粮油市场供应不脱销、不断档。
二、畅通主副食品流通渠道
4.保障运输畅通。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疫情防控期间,将蔬菜(包括瓜果、食用菌)、肉蛋奶、畜禽及产品、水产品、粮油等重要生活物资及种畜禽、仔畜、禽苗纳入应急运输保障“绿色通道”。对主副食品流通企业及时发放“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确保“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捷通行。保障种子、种苗、农药、化肥、农膜、饲料(包括饲草和玉米、豆粕等饲料原料)、兽药(含兽药原料及包装材料)、畜产品加工包装材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机械以及紧缺物资运输通畅,严禁以无通行证和其他不正当理由,对车辆进行劝返或禁止通行。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确保通往交易市场、蔬菜基地和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等场所的交通通畅。
5.创新流通模式。县商务局会同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支持传统商贸主体电商化、数字化改造升级,积极发挥大中型电商企业筹措物资、对接产销的作用,引导主副食品供应模式创新、渠道多元。进一步完善城乡邮政快递网点建设,畅通邮政快递渠道,确保小区快递便捷送达和收寄。顺应疫情防控需求,鼓励流通企业利用互联网开展配菜、订购等个性化服务,大力发展新零售和不见面销售。
三、确保主副食品市场供应平稳
6.扩大市场供应。县商务局会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单位组织超市加大货源采购、调运、配送、补货力度,提高补货补架频次,做到存货在店、存货在架。支持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提高采购本地农产品比例,加大外地菜采购力度。组织足够人员每天看市场、查缺货,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解决。提前做好学校、大型厂矿企业的供应安排,组织生产基地直接供应和配送,做好疫情管控小区的主副食品无接触配送。督促鼓励商贸流通企业进一步拓宽货源,开展产销对接,增加货源储备,积极开拓进口商品进货渠道,增加进口主副食品的调配和供应。
7.确保供应网点稳定。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商务局等单位综合评估超市、便利店等生活必需品供应网点的防控措施、群众需求和供应能力,稳定和鼓励正常营业,不能搞“一刀切”,统筹疫情防控和方便群众。
8.强化监测预警。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进一步加强主副食品价格监测,实施量价同步监测,织细织密价格监测网。要密切关注舆情变化,尤其是不利舆情,要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发布本地市场供应信息,正向引导舆情变化,正向引导社会预期。推进价格巡查,深入田间地头、市场菜店,动态跟踪摸排第一手情况。积极开展精准预测研判,实施预先和适时调控。加大主副食品市场的保供信息披露,妥善回应热点难点问题,释放供应充足、价格总体平稳的信号,稳定民心,坚定信心,稳定市场预期。
9.确保物价稳定。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等单位增加平价蔬菜、肉禽蛋及粮油供应。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严厉查处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将相关企业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四、加强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
10.增强财税支持。县财政局会同县税务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改革委等单位配合全面落实应对疫情的各项财政税收政策。对在主副食品保供稳价工作中主动让利的重点企业和商户,可从可用财力中给予一定补助,在项目安排等政策上给予倾斜。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主副食品供应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免收3个月(2020年2月、3月、4月)房租。
11.加大金融支持。县金融办会同县人行、县农业农村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等单位配合落实专项再贷款支持政策,将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企业纳入全县重点医用物品和重点生活物资企业名单,引导银行机构扩大低利率信贷投放规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优惠利率贷款。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到期还款困难的,予以展期或续贷。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与银行机构合作,为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并适当降低担保费率。
12.严格疫情防护。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等单位按规定健全和完善工作场所人员防护制度,认真落实企业经营场所通风、消毒、人流疏导等措施,加强企业员工防疫宣传和教育培训,提高生产经营企业自身的防护意识和能力,确保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安全。积极调配口罩等防疫用品,保障正常运营的大中型超市等生活必需品流通企业。
13.督促落实责任。强化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强化市场调控和监管,保障市场供需总体平稳。严格落实“菜篮子”地方负责制,分解细化各环节工作任务,提升生产加工能力、市场流通能力、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供应保障能力,确保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全链条有序运转。
本实施方案由县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保障能源供应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障我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的能源供应,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建立能源供需台账。县发展改革委、县商务局等部门要全面掌握电、油、气供应能力和分行业及重点单位用能需求,建立详细供需台账,及时协调处理能源保供中出现的问题,填平供需缺口。
二、全力保障有效供给。县供电公司、枞阳海特燃气公司要采取措施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全县用能需求,遇特殊情况优先保障疫情病患诊治定点医院、应对疫情所需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以及民生用能,保障实行封闭管理小区、村庄、单位的电力、天然气供应。疫情防控期间,对暂时欠费的居民不停电、不停气,保障群众正常生活。
三、确保电力稳定供应。县供电公司要落实“一线一案”措施,对临时涉及防疫供电设施的项目应加快建设进度。做好疫情所需粮食等物资生产企业电力扩容应对措施,确保及时提供可靠电力供应;做好重点项目开复工和企业复工复产电力供应准备工作,确保随时需要随时供电。
四、切实保障油气供应。县发展改革委、县商务局等部门要积极协调石油天然气供应企业强化产运销衔接,有序投放市场资源,保持合理库存。督促加油站、加气站合理安排运营。加快天然气储气设施和桐城至枞阳天然气长输管线项目建设,提升天然气储备供应能力。
五、畅通能源调运通道。根据县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总体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县交通运输局要确保电力、成品油、天然气等能源供应、运维车辆通行,急需能源物资使用运输绿色通道,优先安排能源运输。
六、强化企业职工防护。县供电公司、枞阳海特燃气公司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把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加强职工健康检查,加大疫情防护装备保障力度,将防护措施落实到每位职工,严防发生聚集性疫情。
七、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县发展改革委、县商务局等部门要督促有关电、油、气供应企业紧盯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压实责任、细化措施,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强化重大风险管控,推动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地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确保不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
八、落实能源保供责任。县经开区、各乡镇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积极对接协调,确保本区域能源供应平稳有序。县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县电、油、气运输供应保障工作,加强能源保供协调调度和督促检查;督促重点能源企业科学制定计划,精心调度安排,严格执行国家能源价格政策;制订能源保供应急预案,根据情况启动,实施有序用能。
本实施方案由县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道路物资运输有序通行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障我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道路物资运输有序通行,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依法依规设置交通检测点。高速公路出入口和国、省干线公路推行联接县内公路圈交通管控场景标准化。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应急预案要求,设置京台高速横埠出入口、德上高速池州大桥枞阳东出入口、G237麒麟、G330白梅、S232白柳、S340小缸窑等6个交通检测点。各检测点要严格按“六有三规范”工作标准执行。
二、保障公路网通行顺畅。按照“科学有序、依法依规”原则,严格落实“一断三不断”的要求,严禁阻断国、省干线公路,严禁硬隔离或挖断县内重点公路,严禁擅自设置交通检测点,切实保障公路网顺畅运行。县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要进一步增加防疫监测力量,加强交通疏导,各检测点通过采取复式检测方式,对货运车辆实现快检快放,避免造成车辆拥堵。
三、确保应急物资优先通行。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要重点保障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国内重点企业复工复产急需短缺的材料运输、人民群众必需的生活保障物资运输。在国、省干线公路开通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绿色通道”,对持有统一式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承担运输任务及空载返程的车辆,一律给予免检通行。
四、做好其他生产物资运输。全县各交通检测点要认真落实“三不一优先”要求,保障电煤、油气、化工、饲料、化肥、农药、种子、蔬菜、禽肉蛋类、鲜活水产品等与企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物资运输车辆通畅。严禁以无通行证或其他不正当理由,对车辆进行劝返或禁止通行。
五、做好重点物资运输组织工作。根据县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部署安排,各有关部门要做好重点物资统配、统购和运力调度。对过境湖北省等重点疫情地区的物资运输,要及时向县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报告,经规定程序批准同意后方可运行,全县交通各检测点要主动做好检查、测温、登记等工作。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卫生健康部门疫情防控要求,做好车辆消毒、驾驶人员体温检测及车辆安全检验工作。
六、简化车辆通行证办理程序。道路运输企业或车辆经营者可按照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公布的式样,自行下载、打印、填写申请表,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直接由县交通运输局办理通行证。对伪造通行证者,由县公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打击。
七、做好应急运力储备。县交通运输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商务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及县内有关运输企业,对运输市场货源物资供求、运力分布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前做好车辆调配与运力储备,确保应急运力保障。
八、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负责、部门协作、区域联动的原则,及时协调解决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中存在的问题,严禁无故推诿、搪塞、拖延,严禁出台各种“土政策”阻碍省际、省内物资运输,严禁违规设卡阻碍应急物资运输车辆正常通行。对不及时协调解决问题、阻碍应急物资运输车辆正常通行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确保我县疫情防控期间交通运输管控工作高效有序。
本实施方案由县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工作,全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强化市场价格监管。对县域内转产、新上生产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消毒酒精等防疫情产品的企业,严格实行终端价格管理,政府统一调配的普通口罩价格不得超过1元/只,消毒酒精价格不得超过疫情发生前价格。县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据实审核成本,对客观存在的成本支出,县财政给予补偿支持。
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以及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进销差价率超过30%,经县市场监管局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由其按照哄抬价格行为依法查处。
二、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县市场监管局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定期对相关设备设施、场所地面等进行消毒。疫情防控期间,全县所有经营性餐饮单位一律关闭,对违反规定的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严肃查处。全县各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在开办前填写《铜陵市疫情防控期间餐饮服务单位开业报备表》报县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市场监管组审核,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安排专业人员到企业食堂现场指导、服务、规范,符合条件的,报县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同意后方可开业;对不符合开业条件的企业食堂,一律停止供餐,引导企业到定点送餐单位订餐;把好定点送餐单位挑选关,对开业的企业食堂、定点送餐单位开展经常性检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县卫生健康委做好食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工作。
三、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县市场监管局要增加疫情防护用品抽查频次,确保质量安全;联系检测机构,一线办公,全力保障防控单位红外测温仪、体温筛查仪等计量器具的检测需求,确保量值准确。开展打击假冒伪劣防护用品、药品、医疗器械执法专项行动,对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县财政局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四、强化市场交易监管。县市场监管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公安局、县城管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对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和超市的监管力度,全面禁止活禽交易,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户落实第一责任,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对交易场所、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严格对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实施隔离,严禁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野生动物。对违反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对经营场所予以查封,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广告监管。县市场监管局、县融媒体中心严格疫情防控期间广告发布、审查等制度落实,禁止发布含有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治疗、治愈”等内容的违法广告。严格履行广播、电视、报刊、网站、APP、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介广告发布前真实性、合法性审查责任。
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县司法局等执法单位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对影响疫情防控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顶格处罚。进一步强化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即时共享,实施部门联合执法。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效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从严从快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七、加强12315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要对涉及疫情防控方面的投诉举报,及时受理、及时处置、及时反馈,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探索开展远程消费维权方式,让消费者满意。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处置消费纠纷,确保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解在现场,维护社会稳定。
八、实行不见面政务服务。县市场监管局要会同县数据资源局、县公安局、县税务局全面落实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邮寄办”“预约办”,对新开办企业提供公章刻制免单服务,实行全程网办、一日办结;对涉及疫情防控的审批服务事项,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实行容缺办理、特事特办。县邮政分公司要提供政务服务全流程免费邮寄服务。
九、强化复工复产服务。县市场监管局要全程陪同、特事特办,支持县内转产、新上从事防疫情物资生产的企业完善经营手续,力争项目早开工投产;对企业通过股权出资、股权出质、动产抵押、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进行有效融资、复工投产、扩大投资的,当场受理、当场办结。
本实施方案由县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加强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1号)要求 ,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分流管理,并做好贮存和交接台账的登记及管理。使用双层包装袋盛装医疗废物,采用鹅颈结式封口,分层封扎。每个包装袋、利器盒应当系有或粘贴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部门、产生日期、类别,并在特别说明中标注“新冠”。
二、确保医疗废物及时转运。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配备足够数量并且符合要求的应急运输车辆,合理制定专用运输路线,保证医疗废物运输车辆通行顺畅,确保医疗废物特别是疫情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每天清运完毕。同时,如实记录贮存、转运台账,加强安全运送管理,规范贮存交接,做好每天转移登记,登记资料保存3年,确保医疗废物来源可追溯。
三、保障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各医疗机构要紧密结合本单位医疗废物的产生实际情况,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做好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
四、建立医疗废物协同处置及信息共享机制。疫情期间,在县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科学谋划、加强统筹,完善协同处置医疗废物机制,加强部门间联动与信息共享,确保医疗废物及时、高效收集和无害化处置。在保障辖区内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前提下,任何单位不得以其他理由阻止区域协同处置医疗废物。各医疗机构要及时通知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上门收取,并做好相应记录,建立信息互通,配合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的规范处置。
五、落实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各医疗机构要明确医疗废物产生、暂存、转运、处置等各环节管理人员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医疗废物管理的督查力度,督促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到位,重点强化医疗废物去向监督,坚决杜绝流出、倒卖或倾倒现象。
六、完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保障措施。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处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医疗废物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督促全县医疗机构疫情期间医疗废物收集、暂存、与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交接工作。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卫生健康委、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协调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协商,形成各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在疫情结束后,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成本核算,经审核后,由县政府给予补贴。
本实施方案由县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障我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和销售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加快涉企财政资金兑现进度。县财政局和各主管部门4月底前确保50%以上预算安排的涉企资金拨付到位。对因疫情而不能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的,企业已支付的展位费,经县相关部门认定后由县财政给予50%的补助。
二、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增长,融资成本降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支持,确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对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对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无还本续贷或续贷过桥服务。协调推动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我县新建或转产生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徽商银行、农商行等金融机构积极向上争取专项贷款额度,支持县域企业发展。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基础上下浮10%以上;县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费率按0.5%执行,县财政给予担保机构0.5个百分点保费补贴。鼓励各银行机构压降成本费率,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
三、减免中小微企业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3个月场地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基地、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对符合孵化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减免合同约定租金的,可由县级就业补助资金对据实减免部分予以全额补贴。
四、减免地方相关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中小微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核准后,由县财政对2020年一季度先行征收再实行奖补。
五、降低要素成本。降低中小微企业用电、用气、用水等成本,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价格、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由县财政予以补贴。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确因流动资金紧张、缴费困难,实行“欠费不停供、不收滞纳金”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
六、加大用工扶持。实施援企稳岗,加强企业用工保障,扩大中小企业就业岗位,缓缴社会保险费用等政策,按照省、市已出台的政策执行。
七、落实国家税费优惠和延期缴纳税款政策。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全额退还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中小微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八、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企业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轻微行政违法行为,慎用行政处罚措施。除严重失信行为外,进一步优化信用修复流程,及时帮助企业进行信用修复。
九、建立法律服务、便企利企机制。对受疫情影响而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相关部门要及时出具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并为急需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减少企业损失。对企业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情况,由县政府通过购买法律服务予以支持。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统筹做好企业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全面加强智慧政务建设,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
本实施方案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另有明确期限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期间,如上级出台新的规定,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