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0722003125642M/201810-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文机关: |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体分类: | 政务服务 枞政办秘 其他 在职人员 工作 |
成文日期: | 2018-10-08 | 发布日期: | 2018-10-08 10:29 |
发文字号: | 枞政办秘〔2018〕2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枞阳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枞阳县公安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25753500 |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枞阳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
管理办法的通知
枞政办秘〔2018〕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枞阳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8日
枞阳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确保依法合理使用警务辅助力量,充分发挥其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加强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枞阳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工作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统称“辅警”。
第四条 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目标是: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体制基本理顺、岗位职责清晰明确、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职业保障规范到位、队伍素质和形象明显改善、提供公共安全服务的能力水平明显提升。推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为维护全县安全稳定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
第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独立从事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依照有关规定开展辅助性工作,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
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县政府将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建设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保障措施。
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用人计划申报、招聘、使用和管理;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用人计划的审核;民政部门负责因公(工)死亡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警务辅助人员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障工作;人社部门负责指导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薪酬确定和落实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公安机关牵头,机构编制、民政、财政、人社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政策规定,研究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有关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公安局对全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
第三章 岗位职责和行为准则
第九条 按照职责分工和岗位不同,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可从事下列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检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十条 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可从事下列公安机关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
(九)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
(十)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一)其他可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要自觉维护良好形象,严格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服从管理、听从指挥,遵纪守法、严守秘密;
(二)爱岗敬业、恪尽职守,诚实守信、热情服务;
(三)仪容严整、精神振作,举止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的有关管理规定,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和公安机关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在互联网、其他媒体以及日常生活中制造、传播谣言和不当信息,泄露公安机关内部工作信息;
(三)打听案情、说情托人、透露案情等行为;
(四)工作推诿扯皮、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吃拿卡要;
(五)对待群众态度生硬、言语不当,行为不端、举止不雅;
(六)在工作期间饮酒;
(七)从事与公安工作性质相关的营利性经营活动,受雇于其他任何组织、个人的兼职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人员招聘
第十四条 县公安局会同县编办、财政、人社等部门,按照“统一规划、按需配置、科学合理、规模适当、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治安情况,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的测算配备比例,科学合理核定警务辅助人员招录规划,报县政府审批。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按照县政府批准的用人计划,由县公安局会同县人社局组织实施,也可由县公安局单独组织实施,通过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方式招聘使用。
县公安局下属各警种、单位和基层所队严禁自行组织警务辅助人员招聘。
第十五条 县公安局各警种部门使用文职辅警的,要将非执法岗位的人民警察置换出来,最大限度充实到公安执法、管理、服务一线。
第十六条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社会优秀人才,从源头上保证警务辅助队伍的素质和战斗力。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在职公安民警配偶、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的人员。
第十七条 枞阳县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满18周岁;
(四)身心健康;
(五)勤务辅警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文职辅警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
第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续签合同的,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国家退休年龄养老政策调整的,以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受过刑事处罚或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被给予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处罚的;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人员;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死刑或危害国家安全被判刑、故意犯罪正在服刑的;本人或者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其它不适合担任辅警的情形。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县公安局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辅警人员的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县公安局各用人单位具体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对违规招聘使用警务辅助人员以及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造成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混乱、发生严重问题的,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日常管理制度
(一)县公安局对警务辅助人员登记造册,进行实名制管理,人建立管理档案,主要包括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招聘审批表、劳动合同、政审材料、保密协议、考核记录、奖惩材料等。县公安局应建立警务辅助人员信息库。
(二) 加强警务辅助人员岗前培训和年度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知识、业务技能、保密意识、作风养成、忠诚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等。年度定期培训以业务培训为主,体能训练应作为年度定期培训内容。
(三)探索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建立考核晋升机制,有效增强警务辅助人员的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
(四)建立警务辅助人员保密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保密责任。
(五)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绩效考核机制,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作为警务辅助人员奖惩、依法续签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
(六) 警务辅助人员按规定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其工作证件、服装式样和标识按公安部统一要求确定。根据工作需要,警务辅助人员可配备必要的执勤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监督和退出机制
(一)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考核等环节要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反馈制度,依法依规处理有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群众举报和投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三)严格警务辅助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理,对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或相关规章制度的,依据相关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退回派遣单位或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公安局要对现有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在尊重历史、执行政策的前提下,完善相关聘用手续。完善过程中要规范聘用程序,依法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警务辅助人员队伍稳定。
第六章 职业保障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将警务辅助人员的人员经费、培训经费、服装装备费等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由县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有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所需保险费用在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被依法评定为烈士后,其家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负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本职岗位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警务辅助人员给予表彰。对特别优秀的警务辅助人员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依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县公安局和有关部门对在本职岗位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警务辅助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结合重大活动和年度考核,组织开展警务辅助人员岗位标兵、业务能手、爱民模范等先进典型选树活动,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弘扬正气,激励斗志。
第三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责任民警,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三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七天的;
(三)多次违反工作纪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经多次教育不改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发现违法犯罪嫌疑行为人或人员未及时制止或报告的;
(六)因工作失职导致了发生严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故的;
(七)多次受到社会各界或群众投诉,查证属实的;
(八)多次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
(九)身心状况不适应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十)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 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解聘:
(一)因公负伤;
(二)女辅警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参照人民警察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