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0722003125642M/201907-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文机关: |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体分类: | 招商投资 枞政办 惠企政策库 中小企业 奖补 |
成文日期: | 2019-07-10 | 发布日期: | 2019-07-10 10:39 |
发文字号: | 枞政办〔2019〕2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枞阳县企业奖励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枞阳县财政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2-3211157 |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枞阳县企业奖励扶持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枞政办〔2019〕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
《枞阳县企业奖励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第6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0日
枞阳县企业奖励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8号)、《安徽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皖财企〔2019〕44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奖励扶持资金,是指县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包括企业奖励扶持资金、科技创
第三条 严格控制新设针对企业的奖励扶持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增设与现有奖励扶持资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不再增设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确需新设的,必须具有明确的政策依据,符合政府职能和公共财政投入方向,符合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等。
第四条 各类奖励扶持资金的安排以事后奖励补助为主,并提高以奖代补等事后奖励补助的比例。
第五条 每年度对企业的各类奖励扶持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企业完成的县级实得财力,避免多头奖励、重复奖励及过度奖励。
第六条 对新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兑现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实际完成的县级实得财力,重大项目可按“一事一议”原则,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后办理。
第七条 对本县现有企业的奖励扶持,扶持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实现的县级实得财力。其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除外:
(一)扶持额度在10万元及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企业;
(二)扶持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下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三)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同意奖励的项目。
第八条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本县不同种类的奖励扶持政策。对同时获得县级和上级专项资金奖励扶持的项目,按照就高但不重复奖励的原则执行,如果上级扶持额度高于或等于县级扶持额度,则县级不予扶持;如果上级扶持额度低于县级扶持额度,则县级只扶持其差额部分。如上级对县级资金提出配比要求,则按上级要求执行;有另行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奖励扶持相关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除实行市场化运作的资金外,专项资金预算原则上全部细化到具体项目和资金使用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奖励扶持专项资金审核拨付工作。
第十条 凡属按进度分期拨付奖励扶持资金的,在拨付每一笔资金之前,须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对项目扶持执行和以前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及资金拨付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在拨付最后一笔剩余扶持资金之前,须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对项目方履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及资金拨付意见。对于绩效评价结果与预期效益目标差别较大的项目,要及时查明原因,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县政府提出处置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加强对企业奖励扶持资金的绩效管理,财政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项目单位落实不到位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定期依法对奖励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