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0722003125642M/201805-00004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文机关: | 枞阳县人民政府 | 主体分类: | 招商投资 枞政 惠企政策库 其他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18-05-21 | 发布日期: | 2018-05-21 10:27 |
发文字号: | 枞政〔2018〕14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枞阳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枞阳县招商服务中心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2-3251601 |
枞阳县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
的通知
枞政〔2018〕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业经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枞阳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1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充分利用国内外各类经济要素,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扎实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70号)、《铜陵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铜政〔2017〕4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适用范围
(一)新引进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外资100万美元(不含土地款,下同)以上,且工商、税务、统计均在我县的招商引资项目,适用于本政策。
(二)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或年度税收超过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房产类、商贸等传统产业项目,下同)和总投资5亿元以上现代农业项目,且对我县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产生较大影响和带动的重大项目,可视项目情况,实施精准的扶持和鼓励政策。
二、土地厂房保障
(三)保障新投资项目用地,优先提供用地指标。推进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应模式,工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四)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对新引进集约节约用地项目的扶持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参考项目落地成本、投资进度、经营效益等,在项目开工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和项目达产阶段,按4:3:3比例分三次给予不超过用地成本的40%财政资金扶持。由受益单位予以兑现。
(五)鼓励各类投资者在我县经开区园区内选择现有厂房进行投资,对于每千平方米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购置厂房时园区可按厂房销售价格的5%-10%的标准给予补助。租赁厂房时可按年租赁价格的50%-100%的标准给予补助,租赁补助期限最高不超过5年。其中购置、租赁多层厂房的补助标准优先按最上限执行。所有补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当年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的实际可用部分。
三、金融扶持
(六)充分发挥政府主导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鼓励产业投资基金以债权、股权投资的形式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招商项目。单个新引进项目,投资总额原则上控制在2000万元以内,不得超过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净资产的20%,不得成为被投资企业的第一大股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债权存续期间,项目达到投资合同绩效指标的,可申请将债权转为股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带动力强的项目,可根据合同约定条款给予一定额度债务减免。
(七)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以及信用好的新引进项目,在没有获得政府性基金扶持的情况下,可给予100-500万元贷款贴息或担保。
四、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八)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设备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现代服务业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可按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补助;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可按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0%的比例给予补助。
(九)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上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可分别按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 5%、10%的比例给予补助。
固定资产补助资金在项目竣工后予以兑现。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和园区(项目所在地乡镇)各承担 50%。
五、财政贡献奖励
(十)新引进工业用地项目,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期间土地使用税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100%奖励。
(十一)对适用本政策扶持范围类的,或新引进的形成地方财政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的项目,自经营年度(开据第一笔税票)起,连续8年给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的50%奖励。
(十二)新引进年纳税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项目,5年内,对其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高层次科技人才,按照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标准给予奖励。每个企业奖励总数不超过5人。
(十三)各乡镇提供有效信息,并促成项目入驻经开区的,乡镇和园区按财政受益部分 4:6的比例分成,相关考核指标按 1:3的比例统计计算。
六、创优服务环境
(十四)降低外来投资成本。对符合适用范围的招商引资项目,依法依规免收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五)实行落户项目“全程代理”服务,由项目落户地所在单位安排专人实行驻企服务、全程代理。县政务服务中心全面落实“最多跑一次”工作,创优“四最”营商环境。项目建设期所需的各类行政审批手续办理实行“绿色通道”,进入“多规合一”平台联审联批,受理窗口提供咨询、预审和免费代办服务。积极做好招商企业用工服务,推行“订单培训”和“订单用工”。
(十六)县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招商项目优惠政策执行情况、企业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结果报县双招双引领导小组。
七、其他
(十七)给予扶持政策的项目,原则上经营年限不低于10年,否则可收回已兑现的扶持政策。该条款在签订的投资协议中需作为必要的约束性条件进行明确。
(十八)鼓励开展存量资产招商,对并购、重组我县企业并增加投资的,视同新引进项目享受相关奖励政策。县辖范围内企业变更注册地,未扩大生产规模或进行技术升级改造的,不得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十九)本政策实施中,条款之间的同类政策,以及国家、省、市、县出台的专项政策和行政服务措施比此更优惠、更便利的,可按照更优惠的政策以及更便利的行政服务措施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外来企业在枞阳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及市有关政策规定。
(二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原《关于鼓励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枞发〔201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