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0722003125642M/202408-0007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文机关: |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体分类: | 社会保障 枞政秘 民生政策库 农民 养老 |
成文日期: | 2024-08-05 | 发布日期: | 2024-08-05 09:59 |
发文字号: | 枞政秘〔2024〕57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枞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2-3229266 |
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
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补贴政策的通知
枞政秘〔2024〕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助力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铜政〔2024〕18号)文件精神,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缴费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县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户内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征地时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以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基准日以政府征收土地批准文件时间为准。
二、缴费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可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待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再申请享受缴费补贴。
(二)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标准,不论征地面积多少,统一按照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我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1:1确定。我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三)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按年缴费的基础上逐年给予缴费补贴,标准为3000元/人.年,按规定计入其个人账户,最长不超过15年,最后一次计入时剩余部分一次性计入。
补贴对象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将缴费补贴一次性转入其个人账户后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计发系数重新核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从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的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上述缴费补贴不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缴费补贴计算,在计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按照累计缴费额除以计发系数计发。
(四)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待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后将缴费补贴一次性支付本人。
(五)补贴对象丧失国籍或死亡的,缴费补贴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补贴对象本人或者其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
(六)土地被多次征收的被征地农民,按首次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时的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被征地农民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的,不重复享受缴费补贴。
三、加强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
(一)县人民政府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二)每亩土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我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1:1筹集。今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结合我县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需求等情况,适时拟定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专项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差额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筹集标准,及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并存入我县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社会保障费用预存到位后,再履行土地报批手续。
(四)征地被依法批准后,县财政局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到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征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预存单位。
(五)社会保障费用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要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发现资金管理出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新老政策衔接
(一)本通知执行前已经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原则上继续按县政府《枞阳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枞政〔2008〕34号)规定进行保障。
(二)本通知执行前已经按月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的人员,从2024年1月起,待遇水平由150元/月调整为220元/月,今后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我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本通知执行前已经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原政策享受待遇的,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二)抓好落实工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明确缴费补贴对象,筹集社会保障费用,确保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经办按照《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实施细则》(皖人社发〔2023〕18号)文件要求执行,《枞阳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枞政〔2008〕34号)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4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