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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帮扶乡村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 枞人社〔2024〕205号
生成日期: 2024-08-30 发布日期: 2024-08-30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咨询机关: 县人社局(医保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2-3257039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帮扶乡村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30 17:23 发布机构:县人社局(医保局) 字体:[ ]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帮扶乡村公益性岗

位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枞人社〔202420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帮扶乡村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2153号)和《关于扎实做好2024年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4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帮扶乡村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岗位开发原则

1.就业帮扶乡村公益性岗位,是由村级为主体开发管理,以实现农村公共利益和促进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下同)就业为主要目的,主要从事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服务,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一定劳动报酬或给予一定补贴的岗位。

2.就业帮扶乡村公益性岗位坚持“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各乡镇和村级应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统筹考虑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改造等实际工作需要,紧扣脱贫人口的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充分发挥就业帮扶乡村公益性岗位“稳就业、托底线、救急难”积极作用。就业帮扶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环卫保洁员、环保监督员、治安协管员、生态护林员、乡村护路员、水利看护员、光伏看护员、村组事务协理员、基础设施维护员等公共服务类岗位。

二、岗位安置对象

3.就业帮扶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的脱贫人口,主要为因年龄偏大、身体状况较差、技能偏低、照顾家人等原因“无法离乡、无业可创、无业可扶”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脱贫人口,其中,优先安置弱(半)劳动能力人员。规范招用程序,严格落实乡村公益性岗位考勤管理制度,允许从事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兼职从事灵活就业。对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适合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人员,不得安排。对于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身份证号后面带有残疾号的,村级要备注情况说明,确认脱贫人口能否胜任岗位。

4.就业帮扶乡村公益性岗位选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乡镇、村级应在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的指导下,结合实际规范开展人员上岗条件审查、人岗匹配和拟聘用人员公示等工作,严格规范岗位设置和申请程序。就业帮扶乡村公益性岗位聘用应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时长、工作地点、补贴标准和管理考核等内容。劳务协议原则上按照自然年度一年一签。

三、岗位开发程序

5.有就业帮扶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需求的村级应于每年121日前,通过村级会议等程序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岗位开发内容(含岗位名称、岗位数量、补贴标准、工作内容、工作时长、工作地点、招用条件、管理考核等),乡镇汇总村里乡村公益性岗位,于125日前报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经县级同意后方可开发下一年度岗位。

6.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按需设岗、以岗定员、岗需互选、人岗匹配”的原则,充分考虑辖区内现有就业帮扶乡村公益性岗位状况、财政资金承受能力和年度乡村振兴工作需要等实际情况,于1210日前合理核定下一年度就业帮扶乡村公益性岗位数量,防止岗位开发盲目化、随意性、福利化倾向。各乡镇、村级应于1215日前发布核定后的下一年度岗位信息。有就业帮扶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的脱贫人口向村级提出下一年度岗位申请,村级应于1231日前通过会议、评议等程序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岗位人员名单,并按乡村振兴项目程序履行公示公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7.县农业农村局、县人社局统筹各类乡村公益性岗位待遇水平,充分考虑岗位职责、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就业帮扶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标准。我县就业帮扶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对象为: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人口。村级以脱贫人口是否能胜任、是否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为标准,取消年龄、残疾等招用限制。对于正常履行就业帮扶乡村公益性岗位职责的脱贫人口,统筹财政资金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发放岗位补贴。为确保职责范围覆盖到位,岗位工作时间应有一定持续性,结合我县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岗位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0小时/月。

四、岗位监督管理

8.就业帮扶乡村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工作将作为重要考核评估事项之一,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后评估范围和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就业帮扶乡村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县级督查、乡镇巡查、村级统管的工作机制。

9.县直单位职责:县直有关单位要信息共享、加强比对,优化完善针对性帮扶措施,促进脱贫人口就业增收。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应督促乡镇履行好主体责任,及时将就业帮扶乡村公益性岗位和上岗人员信息录入系统,完善就业帮扶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数据库,统一生成村级就业帮扶乡村公益性岗位二维码标识(扫码可查询),并依托各类信息系统,对就业帮扶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对不符合安置对象条件的岗位人员予以清退。

10.乡镇职责:就业帮扶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人员上岗和解聘等程序需经会议或评议等程序确定,履行项目公示公告制度,人员发生调整变动的,乡镇应于岗位人员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报送更新名单,并督促村级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更新脱贫人口的务工就业、劳动能力等信息,对于乡镇未及时报送备案的变动人员,不作为岗位补贴享受对象。各乡镇要定期开展就业帮扶乡村公益性岗位考核评价,开展人员在岗情况抽查、督查,强化资金监管,杜绝优亲厚友、轮流上岗、冒名顶岗等现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跟踪督导整改到位。乡镇应该督促村级在为民服务中心或政策宣传栏等显著位置粘贴二维码标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1.村级职责:完善就业帮扶乡村公益性岗位退出机制,对不能胜任岗位要求、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不服从日常管理等情况的脱贫人口,村级应及时解聘并停发岗位补贴,可通过其他渠道增加其收入。村级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就业帮扶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及考勤考核制度,结合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性质、岗位特点等实际,安排专人负责执行就业帮扶乡村公益性岗位考勤制度,每季度申报补贴前,由分片村干结合考勤情况提交考核建议,通过会议对岗位人员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确定合格、不合格等次,考核结果作为每季度申报岗位补贴的依据,同时作为后期优先续用、批评整改、不续用的重要依据。

 

枞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枞阳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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