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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制办叶新主任解读《枞阳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
一、为什么要制定《枞阳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
为规范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7〕38号)、《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铜政办〔2017〕37号)等文件精神,我县有必要出台《枞阳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
二、制定《枞阳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依据是什么?
序号
文件名
文号
1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
(皖政办〔2017〕38号)
2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
(铜政办〔2017〕37号)
三、公众参与重大决策事项的范围有?
县人民政府作出关系本县经济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规定。对政府内部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作出决定的公众参与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枞阳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主要从公众参与重大决策事项的范围、公众参与的方式、工作要求等方面对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程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四、公众参与的方式有哪些?
五、工作要求
《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听证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对决策的意见建议进行归纳整理,逐条进行分析,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意见,分别形成专项书面报告,同时纳入公众参与情况书面说明中,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决策机关审议。决策承办单位对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应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吸收其合法合理建议意见。决策承办单位不能只听取、采纳赞成意见,漏报、瞒报或修改反对性意见。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一步研究论证,完善决策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