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枞阳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18年1月12日经县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暂行办法》自实施以来,在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效遏制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结合十一届省委第五轮巡视“项目签证管理混乱、随意变更工程量”反馈问题整改,为严格落实项目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变更签证管理,深度契合监管现实要求,修订《枞阳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迫在眉睫。
二、起草主要依据
(一)《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三)《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建法规〔2019〕3号);
(五)《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六)《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三、主要修改内容
本次修改坚持问题导向,依据国家近年来出台的相关文件以及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对原《暂行办法》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对照国务院规定所作修改
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将原条文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中“资质”改为“能力”;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
(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所作修改
1.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建法规〔2019〕3号)要求:删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第(八)项“推行合同备案制度”。删去原条文第十一条第三款。
2.删去原条文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相关内容。
3.第二十五条对应修改为《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中的第二十条规定内容。
(三)合并重复
原条文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内容重复,删去第六项和第七项。
(四)压实项目单位主体责任所作修改
1.原条文第一条中增加“严格落实项目单位主体责任”。
2.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采取双控模式,将原条文第十六条中“变更签证增加总价款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0%”修改为“累计变更签证造价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0%且不得超过必须招标限额标准”。
3.适当提高分级管理额度,修改原条文第十九条中变更签证类型划分标准,即小额工程变更限额由5万元以下提高到20万元以下。
(五)细化管理举措所作修改
1.为充分符合工程建设实际程序,增强规定的原则性和引导性,将原条文第七条中的“必须”修改为“应当”。
2.明确概念,在原条文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定义“累计变更签证造价=∑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变更减少工程造价|”。
3.为保证《暂行办法》前后条款一致性,将原条文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除小额工程变更签证外”修改为“除小额工程、一般工程变更签证外”。
四、政策咨询方式
政策咨询部门:枞阳县财政局
解读负责人:舒晓斌
联系电话:0562-2991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