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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枞阳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7-19 发布日期: 2024-07-19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咨询机关: 舒晓斌 政策咨询电话: 0562-2991899
《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枞阳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7-19 16:07 发布机构:枞阳县财政局 字体:[ ]


 

一、修订背景

《枞阳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18112日经县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暂行办法》自实施以来,在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效遏制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结合十一届省委第五轮巡视“项目签证管理混乱、随意变更工程量”反馈问题整改,为严格落实项目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变更签证管理,深度契合监管现实要求,修订《枞阳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迫在眉睫。

二、起草主要依据

(一)《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三)《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建法规〔20193号);

(五)《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六)《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三、主要修改内容

本次修改坚持问题导向,依据国家近年来出台的相关文件以及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对原《暂行办法》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对照国务院规定所作修改

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将原条文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中“资质”改为“能力”;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

(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所作修改

1.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建法规〔20193号)要求:删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第(八)项“推行合同备案制度”。删去原条文第十一条第三款。

2.删去原条文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相关内容。

3.第二十五条对应修改为《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中的第二十条规定内容。

(三)合并重复

原条文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内容重复,删去第六项和第七项。

(四)压实项目单位主体责任所作修改

1.原条文第一条中增加“严格落实项目单位主体责任”。

2.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采取双控模式,将原条文第十六条中“变更签证增加总价款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0%”修改为“累计变更签证造价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0%且不得超过必须招标限额标准”。

3.适当提高分级管理额度,修改原条文第十九条中变更签证类型划分标准,即小额工程变更限额由5万元以下提高到20万元以下。

(五)细化管理举措所作修改

1.为充分符合工程建设实际程序,增强规定的原则性和引导性,将原条文第七条中的“必须”修改为“应当”。

2.明确概念,在原条文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定义“累计变更签证造价=∑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变更减少工程造价|”。

3.为保证《暂行办法》前后条款一致性,将原条文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除小额工程变更签证外”修改为“除小额工程、一般工程变更签证外”。

四、政策咨询方式

政策咨询部门:枞阳县财政局

解读负责人:舒晓斌

联系电话:0562-2991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