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0722003125642M/202507-0003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体分类: | “放管服”改革 枞政办秘 营商环境政策库 国有企业 准入 |
| 成文日期: | 2025-07-29 | 发布日期: | 2025-07-29 10:17 |
| 发文字号: | 枞政办秘〔2025〕26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枞阳县县属国有企业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枞阳县财政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2-3211157 |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枞阳县县属国有企业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办法
的通知
枞政办秘〔2025〕26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属国有企业:
《枞阳县县属国有企业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9日
枞阳县县属国有企业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县属国有企业招投标及采购(以下统称企业招采)管理,规范县属国有企业招采行为、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以及《关于修订〈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限额以下项目交易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铜公管〔2021〕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属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招采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行为。
第三条 企业招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招采项目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有关规定。
第四条 企业招采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招采,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后,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等非招标方式。企业招采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不含)的,可采用非招标方式。
企业招采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含)以上的,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不含)以下的,可自行组织招采。
第五条 企业招采工程类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含)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含)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含)以上,应当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招标方式交易。
企业招采工程类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6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应当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采用非招标方式交易。
企业招采工程类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60万元(不含)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不含)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不含)以下,可自行组织招采,招采活动应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并同步全程录音录像。
第六条 企业招采纳入县国资委监督范围,重大招采报请县政府审定。
第七条 招采项目的招标文件、招采方式、评标办法、预审资格等合理性和合规性由企业组织专家依法依规依纪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企业方可组织招采活动。
第八条 企业应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基础上,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企业应依据项目特点与实际需求,综合考量代理机构的专业特长、服务质量、不良行为记录等因素,遵循公开透明、高效规范、竞争择优原则,可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竞价、询价等方式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第九条 进场招采项目评标专家应从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费用标准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招采的,企业应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可简化招采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招采内控制度,出台货物、服务及工程类项目招采操作细则,进一步完善招采规程,明确招采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应加强招采项目档案管理,招采资料的保存期限从招采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重点、重大项目招采资料永久保存。招采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副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十三条 县国资委应定期联合相关部门对企业招采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对企业干部职工以任何方式违规插手、干预国有企业招采货物、服务及工程类项目,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子公司招采管理,统筹子公司招采工作,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规范子公司招采行为并履行监管职责,承担监管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招采限额标准,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政策等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